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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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市促进纠纷多元调解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及时、便捷、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增进社会和谐,推进社会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纠纷多元调解,是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方式作用,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活动。第三条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矛盾纠纷非诉讼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积极构建各类调解方式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纠纷多元调解机制和源头防控、排查梳理、纠纷调解、
2、事件处置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第四条纠纷多元调解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并遵循下列原则:(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二)尊重当事人意愿;(三)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四)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五)预防和调解相结合,注重源头治理。第五条推行“一站式”纠纷多元调解工作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应用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综合平台,推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其他调解组织、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援助机构进驻,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各级行政机关和各类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
3、全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妥善化解本系统、本行业矛盾纠纷。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纠纷多元调解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促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专业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推动构建大调解工作格局;引导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等单位参与纠纷多元调解工作。第七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调解组织,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工作;推动建立相关领域的人民调解组织,并保障其正常运行。公安、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园林和林业绿化、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管、教育、医疗保障、地方金融、投资促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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