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董事会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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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监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了进一步规范*股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管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监事的义务监事和监事会履行其职责时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全体监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监事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第三条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
2、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四条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浮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暂时会议:(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伤害或者恶劣影响时;(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政府有关部门处罚或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六)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
3、形。第二章监事会会议的提案、通知第五条定期会议的提案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议提案,并至少用两天的时间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第六条暂时会议的提议程序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监事的姓名;(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偶尔者时限、地点和方式;(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
4、和提议日期等。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二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通知。第七条会议通知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暂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邮件、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八条会议通知的内容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暂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四)监
5、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说明。第九条会议通知的变更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销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一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一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预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监事会暂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销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预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第
6、三章监事会会议的召集、主持、召开第十条会议的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荐一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一条会议召开方式监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紧急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预会监事说明具体的紧急情况。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传真或者递交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投票理由。第十二条出席会议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7、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二)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意向的指示;(四)委托人的签字、日期等。委托其他监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门授权。受托监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的情况。第十三条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委托和受托出席监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位监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监事的委托,监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监事委托的监事代为出席。第十四条会议的召开监事会会议应有半数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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