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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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徵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自然灾害期间避灾人员的集中转移安置工作,维护救灾秩序,保障受灾群众的生命安全,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的管理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三条依据相关自然灾害应急预案成立的县级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有关应急指挥部)负责相应自然灾害发生期间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的协调和监督工作。县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各司其职,支持和配合做好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指导全县避灾安置工作,负责县级各避灾安置中心的启用和避
2、灾安置人员分流、救灾物资调配工作。县公安局负责各级避灾安置场所突发治安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计生卫生局负责各级避灾安置场所安置人员的应急医疗和防疫工作。县供电公司负责保障避灾安置场所优先供电。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避灾人员集中转移所需车辆的调度工作。县教育局按照县有关应急指挥部指令开放学校作为临时避灾场所。县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所辖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的组织及其避灾期间的人员管理工作。县住建局负责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管辖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的组织及其避灾期间的人员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受灾人员的集中转移安置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受灾
3、村民的集中转移安置工作。各避灾安置场所的业主单位负责避灾场所日常管理,协助避灾安置期间安置人员的管理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避灾安置场所业主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业主单位做好避灾场所日常管理,协助做好避灾安置期间安置人员的管理。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支持和保障自然灾害避灾人员的集中转移安置工作。第四条自然灾害集中转移安置对象分为县、街道(乡镇)、村(居)三级。(一)县级自然灾害集中转移安置的对象范围:L县级各重点工程、中大型工程的外来施工人员;2 .地质灾害点、低洼区域等险情地带需大范围集中转移安置的居民;3 .经县相关应急指挥部同意群体性转移安置的其他受灾人员。(二)街道(乡镇)级自
4、然灾害集中转移安置的对象范围:L辖区内地质灾害点、低洼区域、危房户的居民,在村居内不能自行接纳安置的;4 .外来避风船只上的人员;5 .辖区内需群体性转移安置的其他受灾人员。(三)村(居)级自然灾害集中转移安置的对象范围:L村居内的地质灾害点、低洼区域、危房户居民;6 .村居内其他需要转移安置的零散人员。第二章集中转移安置程序第五条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工作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启动。第六条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程序按照转移安置人员类别、数量、避灾安置场所级别,分为县、街道(乡镇)、村(居)三级分类执行。第七条县级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一)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
5、后,县民政局通知县级避灾安置中心做好接收避灾人员安置的准备工作;(二)根据县相关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县住建局、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对需集中转移安置的人员进行统计,并报县民政局;(三)县民政局做好集中转移安置人员的分流安排,通知县级避灾安置中心开放场所接收转移人员,并将安置安排报县有关应急指挥部;(四)县住建局、各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组织避灾人员转移安置到指定的县级避灾安置中心,并做好避灾安置人员登记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五)县级避灾安置中心接收受灾人员,并协助做好避灾安置人员登记和救灾物资发放工作;(六)自然灾害应急响应解除后,县住建局、各重点工程建
6、设指挥部、街道(乡镇)等相关单位组织避灾安置人员返回。第八条街道(乡镇)级自然灾害避灾人员集中转移安置程序按以下步骤执行:(一)自然灾害应急响应启动后,街道(乡镇)级避灾安置中心做好接收受灾人员安置的准备工作;(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内受灾人员情况做好转移安置分流安排。按照就近安置原则,可统筹安排开放辖区内空闲的村级避灾安置场所。若街道(乡镇)避灾人员较多,街道(乡镇)级及村(居)级避灾安置场所无法接纳,可转移安置到县级避灾安置中心或临时避灾场所;(三)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到街道(乡镇)级避灾安置中心或村级避灾安置场所;(四)街道(乡镇)级避灾安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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