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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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2: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推动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重庆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市和区(县)政府(含专项债)支持投入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建和改造提升)的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可参照
2、本办法相关要求执行。第三条市农业农村委负责全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组织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实施、竣工验收、建后管护的质量监管和指导工作。区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制定项目质量管理制度和标准,完善监督手段,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细化配套政策和措施,强化项目质量全过程监管,加强业务培训,规范从业单位质量管理行为,开展项目质量监督核查等。综合利用信息化技术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和重要情况按程序报告市农业农村委。项目测绘、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参建单位应具备
3、相应资质,严格按照行业规范和标准要求,严把质量关,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第四条项目法人、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广泛征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及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议,并吸纳合理意见。第二章项目选址质量管理第五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应符合国家及市级的有关规定,须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1)主要围绕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要求进行选址;(2)不得在建设用地、严格管控类耕地、生态保护红线内、退耕还林、河湖保护范围、受污染土地等高标准农田禁止建设区域内进行选址;(3)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整村整镇规划建设,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能跨镇;(4)重点在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
4、品保护区、现代农业园区、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大中型灌区进行选址;(5)基层政府、农民群众积极性高,组织实施能力强,能够做到经营权集中到位、产业发展到位、经营组织到位,确保田块能够归并、建成后稳定用于粮油生产。第六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结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最新国土空间规划、河湖保护范围线、历年来高标准农田上图入库等数据成果规范选址,确保建成区域符合全国农田建设综合监测监管平台的上图入库要求。各区县农业农村部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选址情况应征求本区县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水利部门、林业部门等部门意见,协同推进涉农项目建设。第七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开展初步设计前应将项目选址范围线的坐标
5、拐点、图斑及相关合规性数据、资料报市农业农村委开展项目选址合规性审查,审查通过后方可进行初步设计工作。第三章项目初步设计质量管理第八条项目法人应对测绘、设计、耕地调查检测等单位出具的成果进行审核。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航拍或遥感影像图分辨率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满足规划布局的需要;地形图测绘文件应满足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地力提升等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耕地调查检测报告应反映土壤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的改良措施。第十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应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充分征求项目区当地群众、农业产业经营主体、集体经济组织的意见,以“改大、改水、改路、改土”为重点
6、建设内容,合理进行规划布局,达到“宜机宜耕、能排能灌、高产稳产、旱涝保收”的建设要求。初步设计文件应按照重庆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编制技术要求进行编制,成果资料包括:初步设计报告、预算报告、设计图册及佐证材料册。工程单体设计应以勘测文件为依据,符合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工艺工序说明完整清晰,满足节约耕地、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的需要;工程量计算和预算编制应精准,做到量价相符。第十一条项目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单位应当保证测绘、耕地调查检测报告、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工程勘测设计技术规程和相关标准的要求,提交的相关成果应当准确、可靠、合理,对因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导致的
7、项目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第十二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项目法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区县级评审,区县级评审应邀请项目涉及的乡镇(街道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主体和农民代表参加。区县级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区县农业农村部门报请市农业农村委审批。市农业农村委组织市土地整治中心开展初步设计文件评审工作。重点对建设方案、设计标准、概算编制、效益分析等内容的合规性、科学性、合理性和设计文件及附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加强审查,必要时可对项目的测绘、耕地调查检测、设计单位开展质询。项目评审专家从重庆市农田建设专家库中产生,项目评审专家应实行回避制度。第四章项目实施质量管理第十三条项目法人应严格
8、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依法组织实施,原则上以单个项目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拆分标段发包。第十四条项目法人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应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农民代表进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应当负责说明设计意图和重要部位的设计内容、技术要求以及质量指标等,并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施工和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设计文件要求,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第十五条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加强初步设计文件实施的监督管理。项目法人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文件。对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施工、监理、乡镇(街道X村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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