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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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乌斯太镇)平安建设办公室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本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
2、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第五条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应当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对查封、扣押财产及其他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原则上要进行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
3、,依照国家总局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第六条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对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行政机关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第八条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对投诉、举报经审查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及其他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第九条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调查、取证、现场询问情况进行书面记录,重点记录下列内容,
4、并制作相应的执法文书:(一)询问当事人、证人情况;(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情况;(三)现场检查(勘验)情况;(四)抽样取证情况;(五)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情况;(六)委托法定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情况;(七)其他调查取证活动应当记录的内容。第十条依法实施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制作行政执法文书予以书面记录。第H一条检查当事人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证人,先行登记保存以及抽样取证的,原则上要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第十二条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现场的环境;(一)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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