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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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县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非法集资风险,及时、准确、有序开展监测预警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全面加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处非联发(2016)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方案的通知(X政办发(2015)X号)、XX省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X处非领(2016)X号)和XX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
2、度的通知(X处非办发(2016)X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XX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是指在XX县行政辖区内出现非法集资风险隐患或在已经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情况下,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依法依规采取相应措施,对非法集资活动和风险情况实施预警、跟踪监测、报告处置等相关工作。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XX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处非办)在监测预警工作中主要承担组织、协调、参谋、服务、检查、督办和信息上报等职能,做好信息汇总、预警通报、风险提示等工作。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行业主(监)管部门是辖内或行业系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第一责
3、任人,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结合本乡镇、本行业实际制定本乡镇或本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具体职责为:县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审判工作,向社会公开非法集资案件的判处结果,使社会公众全面、准确地了解案情真相,教育受蒙蔽群众。县检察院:负责对已经打击的案件进行公开宣传,提高群众识别和抵制非法集资的能力,教育公众自觉远离非法集资。县委宣传部(网信办):负责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及报纸、期刊等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管理,在电视台播放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内容,加强正面引导,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负责网络借贷、非法集资等
4、的摸排工作。县信访局:负责受理群众反映非法集资问题的来信来访,及时向县处非办通报有关情况。县公安局:负责指导各乡镇派出所开展打击非法集资犯罪专项行动,对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及时立案查处,监测预警互联网金融信息,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维护金融秩序稳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组织开展管辖范围内投资公司及投融资中介媒体广告发布、以及高发地区户籍人员在本地注册登记的高风险行业企业、外地高风险行业企业在本地所设分支机构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县发改局:负责对全县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及各类私募投资基金、股权众筹融资的业务工作。县工信局:负责组织开展对工业企业领域(含产业园区)非法集
5、资监测预警工作。县商务局:负责组织开展商品流通领域(含电子商务、批发零售、拍卖、旧货流通、非融资租赁等)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和互联网基金销售业务的日常监管。县教育局:负责对全县各级各类学校含审批(监管)的民办学校、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等非法集资及校园贷的监测预警。县民政局:负责组织开展民间组织(含互助合作团体、养老机构等)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县住建局: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房地产开发(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中介、物业管理等领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全县农村经济集体组织非法集资风险排查,重点关注各类涉农互助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对全县土地产权
6、交易领域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县林草局:负责对全县林业和草原产权交易及管护管理方面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警。县文体广电和旅游局:负责对广播电视发布情况进行监测,对报纸、期刊的市场流通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县金融办:负责对全县理财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开展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人行XX县支行:负责督促指导辖内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切实加强对具有非法集资特征银行账户的管理,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的监测预警工作;督促指导辖内各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切实加大对员工涉嫌非法集资及异常行为的风险排查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各类非法集资风险的监测预第五条对需要经过市场准入许可的行业领域,由准
7、入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对无需市场准入许可,但有明确主管部门的行业领域,由主管部门牵头负责本行业非法集资监测预警。第六条对没有设立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相关行业涉嫌非法集资风险及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和“谁登记、谁监管”“谁监管、谁排查”的原则,认真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风险督促和指导工作。第三章监测预警范围第七条同时具备以下四种特征视为非法集资,必须纳入监测范围。(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QQ.微信、口口相传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
8、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第八条在辖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实施预警,并采取相应工作措施进行处置,处置完毕后按照有关规定及要求,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监)管部门及上一级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报告。(一)以不实或虚假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销售、以承诺购置土地使用权后约定集资建房、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土地使用权和房地产产权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二)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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