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工助学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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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勤工助学管理办法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健康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自强自立精神,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2014号),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第二条勤工助学一一勤工是手段,助学是目的。通过勤工助学活动帮助学生提高“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和观念,保证
2、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自己的劳动所得顺利完成学业。第三条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且学有余力的全日制专科学生均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四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不得参加传销等国家明文禁止的以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第五条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期间,学院和学生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书。第六条学生私自参加院外勤工助学活动,学院不承担相关责任。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学院设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挂靠学生处,负责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服务与协调。第八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对全院勤工助学管理中有以下职责
3、:1 .根据需求,选拔、培训、安排学生参加各类勤工助学活动。2 .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筹措、管理、使用及勤工助学酬金的发放。3 .实施其它有关学生勤工助学的管理和服务事项。第九条任何学生个人、团体或用人单位未经“中心”许可,不得在院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第十条学生因参与勤工助学活动遭遇责任事故或经济纠纷,由“中心”协助系、当事人进行处理。第三章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第十一条申请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 .遵纪守法,品德优良;2 .学习认真,成绩合格;3 .经济困难,生活俭朴;4 .服从管理,工作负责;5 .身心健康,团结协作。第十二条勤工助学活动采取推荐上岗和竞聘上岗两种形式确定
4、上岗人选,具体根据岗位性质而定。勤工助学岗位人员的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申请学生的困难程度和实际表现。第十三条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学生勤工助学申请表,再由系进行审核、登记、建档,并根据学生贫困情况及学院下拨的勤工助学名额,确定上岗学生名单,报送“中心”审批。第十四条学生经系推荐、“中心”审核后,方可办理录用登记手续,在规定时间内凭“中心”的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第十五条需要公开招聘的岗位,由“中心”及时发布招聘信息,公布待聘岗位,提交过勤工助学申请且未在岗的学生可以参加应聘,“中心”会同用人单位进行择优录用。第四章岗位设置与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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