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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食堂员工考勤与福利制度一、各部门员工的全月出勤情况,由各部门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具体安排、编制排班考勤表,如实登记,以供月末结算工资用;二、迟到或早退以是否到达或离开工作地点或场所为准,任何员工在工作中未经请假离开工作岗位的,一律视为早退或旷工。迟到或早退一次者,扣除工资20元;迟到或早退两次者,扣除工资100元;当月迟到或早退三次者,按旷工一天扣发当月工资。三次以上者,餐饮管理中心提出严重警告,将作为辞退的主要理由。三、未经请假批准,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除扣发相应工资外,不能参与当月部门评选优秀资格,旷工连续超过3天(含3天在内)者,按自动离职处理,扣发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四、员工请假
2、必须填写假条说明事由(除自然灾害或特殊的情况外,电话、口头请假无效),未经上级批准而缺勤者一律按旷工论处。3日以内(含3天),由楼层经理(主管)批准;3日以上至6日以内,由餐饮管理中心批准;6日以上者,由后勤处领导批准。所有请假条由部门负责人保管,月末连同考勤表一齐送交餐饮管理中心,以供结算工资用;五、楼层主管、厨师领班等管理者、仓管请假一日以内向行政总厨申请,1日以上至3日以内(含3天),由餐饮管理中心批准;3日以上者,由后勤处领导批准。未经上级批准缺勤者一律按旷工论处。六、所有请事假的人员,一律不发放事假当天的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工资),事假连续超过3天以上(含3天在内)者,一律不能参加
3、当月部门评选优秀资格,连续请事假6天以上者,除按前述扣发工资外,不发放其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及绩效工资;七、所有请病假的人员,一律要持有医院开具的相关有效证明,经同意后方可休息。员工在病假期间的工资发放(按国家规定的病假系数扣除),长期请病假者,须经相关负责人请示出具有效证明;八、关于加班费的发放,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法的规定,结合我校及相关餐饮部门对于加班费的规定和标准,原则上不建议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加班者,先需经楼层主管向餐饮管理中心报批。法定节假日、周末及平时加班者,均以国家规定给予加班费。九、工时、休息、休假(一)员工每年享有以下法定节假日1、元旦(1月1日),放假1天;2、春节(
4、农历年三十、正月初一、初二),放假3天;3、清明节(4月4日或5日),放假1天;4、端午节(农历五月初五);放假1天;5、劳动节(5月1日),放假1天;6、中秋节(农历八月十五),放假1天;7、国庆节(10月1日、2日、3日),放假3天;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休假节日。(二)员工的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休息和一个工作日内的休息时间,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而安排;(三)在一个工作日内延长员工工作时间或休息时间和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的,如无法安排补休,应支付相应的加班费。十、辞退与裁员(一)辞退1、员工若违反单位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合理的处分,严重者甚至被辞退;2、辞退的执行,属
5、于一般辞退的,可发放其本人当月的出勤工资,若属于违反单位有关规定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者,除按一定的经济损失额进行补偿外,一律不发放其本人当月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3、员工若要求辞职,原则上应提前十五天写书面申请,经楼层主管和餐饮管理中心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离开;若未提前提出申请的,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后勤管理处有权追究其造成的一定损失,并扣发岗位及绩效工资。(二)裁员单位若因业务变更或其他原因,有权决定裁减人员,被裁减人员应原则上服从安排处理,不得提出无理要求。单位将按规定提前通知其本人,并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规定如下:1、工龄满六个月以上(含六个月)至十二个月以下者,发放半个月其本人工资(含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2、工龄满一年以上(含一年)者,发放一个月其本人工资(含基本工资及岗位工资),其他工龄年限的依此类推。十一、劳保与福利(一)单位根据服务和生产安全的需要,将不同的工种向员工发放工作衣、帽、鞋等劳动保护品;(二)员工可享有下列福利待遇:1、员工每天可免费享用一日三餐的工作餐,标准为早餐5元以下,中餐、晚餐10元以下,具体由厨师领班根据情况指定(菜品及就餐时间);2、根据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员工享有下列带薪假期(不含绩效工资):婚假、产假、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