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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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高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及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的高等学校学生,国家给予资助。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办法(财教2013236号)和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211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资助,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对其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高校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
2、信用助学贷款,下同)实行代偿;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等学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国家实行学费减免。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学生是指学院全日制普通专科的应(往)届毕业生、在校生和入学新生。第四条下列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不享受国家资助:(一)在校期间已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二)定向生、委培生和国防生;(三)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到部队参军的学生。第二章标准及年限第五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标准为:本、专科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第六条学费补偿或国家
3、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下同)中金额较高者进行据实补偿或者代偿。退役复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超出标准部分不予补偿、代偿或减免。第七条获得学费补偿的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偿资金须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如补偿金额高于国家助学贷款金额,高出部分退还学生。第八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贷款停止发放。第九条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伍前已达到的修业规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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