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申诉处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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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规范学生的申诉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作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决定(以下简称“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向学校提出复查的行为。第四条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和处理学生的申诉。第二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第五条申诉委员会由有学院院长、分管院长、学生处处长、招生就业处处长和纪检监察室负责人以及有关教师、学生代表组成,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第六条申诉委员会主任由
2、学院院长担任,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全面工作,主持召开委员会议。委员会推举一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当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代行主任职责。第七条委员任期原则上为一年,期满可续任。第八条因出现委员回避、患病或者长期出差等缺席的情况,而导致委员会议出席人数不能达到法定出席人数,而委员会议又必须限时召开时,申诉委员会主任可以任命与缺席委员属同一代表方面的临时委员。每次委员会议上的临时委员不得超过两人。临时委员在本次委员会议上享有与正式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对于长期不能参加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议的委员,由委员会主任提出,申诉委员会将根据其代表方面,任命其他人选接替其工作。第十条申诉委员会下设
3、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负责接收申诉申请书,处理日常事务和档案管理工作。第十一条申诉委员会的委员名单应当定期面向全校公布。第三章学生申诉处理程序第十二条学生对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学院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通知书、退学通知书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IO个工作日内(含当日,以下同),可以向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学生因正当理由,致使逾期未能提出申诉的,可以于正当理由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请求受理。是否受理该申诉,由申诉委员会决定。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由本人向申诉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诉申请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诉人的姓名、(原
4、)班级、(原)学号、联系方式和其他基本情况;(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三)相关的证据资料;(四)提交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五)学校处理决定的复印件;(六)本人签名。因为学院教学安排等正当理由,申诉学生不能当面提交申诉申请的,可以采取挂号邮寄的方式。申诉申请的提交日期以邮戳日期为准。第十四条申诉委员会接到申诉申请书的日期,以办公室接到满足本办法第十四条要求的申诉申请书文本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不予受理:(一)超过规定的申诉期限的;(二)申诉人、申诉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或第三条之规定的;(四)对学院作出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得当、证据清晰的;对于不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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