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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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为促进我院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赴国(境)外执行考察、访问、交流任务的公务出访;赴国(境)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讲学交流、科研合作、业务培训I、竞赛等学术活动;外派工作等。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学院在编在岗教职工。第二章出访计划和限量管理第三条学院外事办公室对全院各部门因公出国(境)计划进行归口管理和统筹协调。各部门于每年的11月10日前向外事办公室提交经分管院领导审核同意后的下一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外事办公室根据学院重点工作
2、及国际交流合作需要对因公出国(境)团组和人员年度总量进行审核调控,经院长办公会决议,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协助各部门执行因公出国(境)计划。第四条学校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因公务出国(境)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省市外事部门批准后执行,从严掌握。管理人员以学者身份出国(境)进行学术活动,须按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申报,但不能影响本职工作;出国(境)进修、培训等应尽量安排在假期进行,事先做好工作安排。第三章组团和申报第五条严格遵循“应邀出访”原则。因公出国(境)必须有外方业务对口单位的有效邀请函原件或传真件(扫描件)。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出具或购买邀请函。一旦发现虚假邀请函,即取消出国(境)任务报批并追究本人及
3、相关人员责任。第六条合理安排人员结构,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人数。公务出访团组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坚持因事定人,根据任务需要派出。组团出国(境)进行培训的团组应根据培训计划和实际需要安排人员结构。第七条出访人员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不得超过批准的国家数量和在外停留时间(含离、抵我国境当日)执行。第八条务实节俭安排因公出国(境)活动。因公出国(境)应有明确目的和实质性内容,讲求实效,厉行节约。实质性公务活动时间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第九条已纳入当年学校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与个人须提前3个月提交邀请函、日程计划、因公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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