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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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职工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教职工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激励教职工忠于职守,履行职责,开拓进取,努力工作,促进学院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现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绩效考核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考核以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确保学院各项工作正常开展,促进学院科学发展为目的,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群众公认、注重实际、全面准确的原则。第三条考核对象为在册正式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聘用制人员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四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绩效。德,主要考核遵纪守法情
2、况以及在政治品德、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等方面的表现;能,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业务水平以及管理水平、业务技术的提高、知识更新等情况;勤,主要考核公益服务意识、工作责任心、勤奋敬业精神和工作态度等方面的情况;绩,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完成工作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廉,主要考核廉洁从业方面的表现。第五条“双肩挑”人员(指党务行政兼课人员)考核内容应当包括两类岗位职责任务,以其主体岗位为考核重点。第六条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平时考核重点考核教职工履行岗位职责与出勤、遵守劳动纪律情况,完成日常工
3、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度。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一般在每年年末进行。聘期考核以年度考核为基础,一般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内进行。第七条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第八条确定为优秀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高,自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高,积极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有改革创新意识;(四)全面履行岗位职责,高质量地完成工作任务,业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服务对象满意度高;(五)
4、在廉洁从业方面具有模范作用。第九条确定为合格等次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思想政治素质较高,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强,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高,按时参加业务培训;(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比较认真负责;(四)能够履行岗位职责,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富有成效,服务对象满意度较高;(五)廉洁从业。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一般,或者在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方面存在明显不足;(二)履行岗位职责能力较弱,与岗位要求相应的专业
5、技术技能或者管理水平较低;(三)公益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一般,工作纪律较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但完成的工作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者在工作中有较大失误,或者服务对象满意度低;(五)能基本做到廉洁从业,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或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有违反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红七条”情形;(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三)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擅自离岗不上班,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四)未能履
6、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五)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第十二条年度考核标准以年度工作任务为依据,聘期考核标准以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要求为依据。第十三条管理人员、教辅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勤奋,有改革创新精神,成绩突出。领导人员能出色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能够完成工作
7、任务。领导人员能较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基本合格: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业务较熟悉。工作态度端正,基本能够完成工作任务。领导人员能够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性较差,难以适应工作要求,或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失误。领导人员不能完成岗位目标或任期目标。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下。第十四条教师岗位人员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优秀: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
8、职业道德,工作责任心强、勤奋敬业,教学能力强或提高快,工作有创新,在科研、教学工作中成绩突出。综合量化测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熟练,教学能力较强或提高较快,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教学工作任务,无教学事故。综合量化测评分在70分以上(含70分)。基本合格:拥护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能够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工作负责、业务较熟练,能够提高教学能力,基本能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无教学事故或重大失误。综合量化测评分在60分以上(含60分)。不合格:政治、业务素质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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