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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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含10人),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
2、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含3人)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四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第五条事故发生单位应积极配合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用工单位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第六条各级工会组织可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和依法调查处理。第二章事故报告第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如实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公司安全保卫部或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如实报告。如有需要,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公司安全保卫部和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报告。第九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事故发生相关单位概况;2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3 .事故的简要经过;4 .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5 .已经采取的措施;
4、6 .应当报告的其他情况。第十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第十一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第三章事故调查第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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