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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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加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促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加强公共体育设施规范管理,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元体育健身需求,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构建更高水平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的意见(中办发(2021)61号)浙江省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84号)宁波市全民健身条例(公告第42号)等文件精神要求,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1 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的公共体育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2 .目标要求构建宁海县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和管理的现代治理体系,推进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管理科学
2、化、规范化、法治化,全力提升城乡居民健康水平和生活品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美好生活需要。3 .管理职责县体育部门负责县本级公共体育设施和宁海国家登山健身步道的日常管理工作。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交通、水利、综合执法、总工会、城投集团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体育设施的相关建设管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辖区内公共健身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二、规划建设1.将全县范围内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各部门举办的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维修、管理资金,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在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全民健身实施
3、计划中,科学提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的目标、思路和措施。2 .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选址应当符合公共体育设施建设规划,遵循人口集中、交通便利、因地制宜、方便使用的原贝L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利用城市空闲地、金角银边、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闲置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及可复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娱乐、养老、教育、商业等其他设施资源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3 .新建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体育健身设施,配套的体育设施应当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占。改造的老旧小区,规划建设的新城和大型居住区,要根据发展水平、人口结构、环境条件配套建设公共体育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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