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习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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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习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了维护学校的教学秩序,保证培养目标的顺利实现,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依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规章制度汇编,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籍学生。第三条学生可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专业学制3年。第四条学生应明确学习目标,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严谨求实的学风,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创新,圆满地完成各项学习任务。第二章课堂学习第五条学生要按时上课和上自习,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旷
2、自习。1、上课铃响后,学生应立即就位坐好,教师宣布上课后,全体学生要起立致敬,教师答礼后方可坐下。2、上课时间学生不准随意进出教室,有特殊情况须向任课教师请假。第六条学生要自觉遵守课堂纪律,维持教学秩序。1、学生进入课堂必须仪表整洁,不准穿背心、裤衩、拖鞋进入课堂。2、学生要认真听课,不得在课堂上做与课堂教学无关的事。要尊敬教师,教师提问时,应起立回答;提问应先举手,教师同意后,再起立提出问题。3、上课和上自习时,要遵守秩序,保持安静,不准大声喧哗。第七条学生要爱护学校财物,保持教室内卫生的清洁。1、不随地吐痰,不乱抛纸屑、杂物。严禁在教室内吸烟和吃东西。2、不准在门窗、桌椅及教室内外墙壁上涂
3、写、刻画或随意张贴字画。3、教室内配备的课桌和教学设备,不准随意挪动或搬出。损坏者,按章赔偿,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八条对违反课堂纪律者,教师和学生都有责任予以制止。严重影响课堂纪律者,要根据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第三章实践学习第九条实践教学环节包括:课程实习、见习,职业技能训练和考核,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和社会实践等。第十条学生必须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实践学习任务,并接受考核。1、按时参加各项实践教学环节的学习,完成学习任务。无故不按时参加的,按旷课处理。2、按时参加技能训练和职业技能考核,获取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4、第十一条学生在进行实践教学环节学习期间,要自觉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注意安全。1、学生在校外实习期间,必须遵守实习的有关规定和所在实习单位的规章制度。集中实习期间,未经带队指导教师批准,不准擅自离队。2、要加强安全保卫工作,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防止事故的发生。3、学生在进行实践学习期间,必须听从指挥,因违反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责任自负,并视其情节给予纪律处分。第四章考试管理第十二条学生在完成正常课程学习,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课程考核,须考前持有关证明向系(部)办公室申请缓考,经系(部)主任审批,教务处核准备案方可缓考,缓考安排在课程的补考时间进行,按正常考核记载成绩。缓考考核不合格不予补考。未按规
5、定的时间和程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经批准缓考而缺考者按旷考处理,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第十三条无故或未经请假不按时参加课程考核的学生按旷考处理,旷考者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该课程的第一次补考,旷考两科以上(含两科)的学生,结合平时学习态度和具体情况,做退学或降级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参加考试必须携带本人的身份证或学生证(其他证件不予承认)进入考场,并一律按指定座位就座,证件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核查,对无证进入考场的学生,监考教师不发放试卷,并令其退出考场。第十五条学生只允许携带必需的文具用品进入考场。闭卷考试一律不准携带书籍、笔记等;开卷考试只可携带规定的有关书籍。学生不准携带手机、文曲星、掌上电
6、脑等电子工具进入考场。第十六条学生进场考试,半小时后方可交卷,在考试中途原则上不得离开考场。考试时间结束,必须立即交卷,不得拖延,已交卷的学生不允许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第十七条在考试过程中,禁止用不正当手段来获取或协助他人获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下列行为视为考试作弊:1、替考或请人替考;2、抄袭或偷看他人试卷;3、偷看书籍、笔记以及电子工具;4、交换传递试卷、答案、草稿、电子讯号;5、夹带纸条或在身体上书写与考试相关内容;6、考后篡改试卷、成绩,或答卷。7、监考教师认为已构成作弊的交头接耳、打手势、传递暗号及其他行为;8、考试管理机构认定的试卷答案高度雷同者。第十
7、八条凡是作弊者,一经发现,监考教师当场没收其试卷并宣布其试卷作废,将作弊者逐出考场,并在“考场情况记录表”上记录作弊考生的姓名及作弊事实,考试结束后立即报送作弊者所在系(部)和教务处,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学籍处理和纪律处分。第十九条学生无正当理由,不得向教师查卷争分,不准和老师纠缠,更不准以各种方式威逼教师更改分数。否则,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且有确凿理由证明,必须在考试后一周内提出书面查核申请,由考试管理机构受理并组织调查核实,逾期不予受理。第二十条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各门课程的考试、考查;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试、考查;学生参加学校以上级别的统考和水平测试等。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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