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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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学杂费收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学院(校)学生收费管理工作,确保学杂费及时、足额收缴,保证我学院(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学生收费范围和项目(-)本规定适用于通过学籍注册取得XX职业技术学院XX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二)本办法所指收费项目为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等应缴费用(以下简称学杂费)。第三条收费机构和职责学生收费由财务处和各系部共同负责。财务处职责:收费
2、项目的标准申报、收费收款组织、收费统计管理及票据打印、定期提供已交费和欠费学生名单。教学系部职责:各教学系部以系主任为组长,主管学生工作系部领导为副组长,系部办公室有关人员、辅导员(班主任)参加的系部学杂费清缴工作小组,负责本系部的学杂费清缴。工作小组要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督促学杂费的催缴,保证学杂费能够按时足额的收取。学生处、教务处及公寓管理中心按本管理办法规定履行相应职责。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学生注册管理,在学院(校)规定时间内凭财务处提供的学生缴费信息资料或学生提供的学费缓缴申请批准单办理学生注册手续。第二章收费第四条根据XX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办法的要求,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的
3、收费许可证上所列项目和标准进行收费。第五条收费办法和形式学院(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实行按学年收费。学生使用学院(校)统一发放的银行卡缴纳学费。新生的银行卡随录取通知书一同邮寄给本人,在新生报到前一周内,由代收银行自动划转学费、住宿费及各种代收费用。其他年级学生,在每学年开学第一周应及时缴纳学费和住宿费。第六条学生缓缴学费的有关规定(一)确有困难不能按时缴纳学费的学生,可经学校批准在不超过半年的期限内暂时缓缴。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足额缴纳学费的学生,应于开学一周内由本人提出经家长签字认可的书面申请和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部和学生处审核,报主管院(校)领导批准并送交财务处备案后,可作缓缴处理,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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