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统计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定-四川统计局-国家统计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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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四川省统计行政执法队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加强全省统计执法队伍建设,落实依法治国、依法治省、依法统治,做到依法执法,加强统计执法对外建设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四川省统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其次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各级统计执法队伍及其工作人员。其次章机构人员第三条省统计执法总队是省统计局的专职执法机构。各市(州)县(市、区)建立执法队,并配备与统计执法常规检查相适应的专职执法人员。第四条全省统计执法队统一名称,省为“四川省统计执法总队”,各市(州)为“XX市(州)统计执法大队”,各县(市、区)为“XX县(市、区)统计执法队第五条市(
2、州)、县(市、区)统计局由一名局领导担当执法队长。开展统计执法检查时,抽调已取得统计资格的各业务处(科、股)人员参与。第六条各级执法队队长、副队长发生工作变动,应事先征求上级执法队的看法。第七条统计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要佩戴统计执法标识,着装规范。第八条全省各级统计执法队原则上不再下设机构。第三章任务职责第九条各级统计执法队在统计局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统计执法工作,负责协调各专业处(科、股)室有统计执法资格人员开展统计执法工作及处理当地的统计违法案件。市(州)、县(市、区)执法队队长在统计执法工作中,对局长负责,在受局长托付的状况下行使统计局法人代表的权力。第十条统计违法案件的受理原则上按行政
3、区域管辖划分。四川省统计执法总队负责处理全省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各市(州)统计执法大队负责处理该市(州)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各县(市、区)统计执法队负责处理该县(市、区)范围内的统计违法案件;上级统计执法队可以干脆查处下级统计执法队管辖区域内的统计违法案件。第十一条省统计执法总队建立统计特派员制度。原则上聘任各市(州)统计局局长、副局长、法规科(处)长、各县(市、区)统计局局长、副局长为四川统计执法特派员。省、市两级可依据须要抽调(州)和县(市、区)统计执法工作人员跨市(州)、跨县(市、区)执法办案。在抽调期间,仅代表此次检查工作的组织机构。市(州)、县(市、区)统计执法队在当地的主要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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