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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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城市港口岸线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本市港口岸线资源,提升港口岸线利用效率,规范港口建设经营活动,促进港口转型升级和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安徽省港口条例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徽省港口岸线精细化管理实施细则(皖交规划2021)49号)、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港口岸线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交规划函2022)4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港口岸线的规划、利用和管理。本办法所称港口岸线,含维持港口设施正常运营所需的相关水域和陆域,其中芜申运河陆域纵深为500米,其它河
2、流陆域纵深为300米。第三条港口岸线的开发利用应当符合港口规划,坚持集约高效、深水深用、优先公用、有偿使用的原则。第四条全市港口岸线资源由市交通运输局为全市港口岸线的主管部门。市、县(区)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行政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港口岸线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二章规划与保护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宣城港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宣城港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六条使用港口岸线必须符合经批准的港口总体规划,不得违反港口规划建设任何港口设施。当外部条件或发展需求
3、发生重要变化,需要调整港口岸线利用范围、功能等时,应按港口规划管理规定的程序调整或修订港口总体规划。第七条港口岸线芜申运河陆域纵深500米,其它河流陆域纵深300米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市域港口岸线两侧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港口岸线上下游建设临河(跨河)设施的,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审批时应当征求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第八条港口岸线使用应严格管控新增港口岸线、保障集约绿色港口发展岸线。(一)保障规模化公用港区岸线需求,严控工矿企业自备码头岸线。工矿企业应利用公用码头保障能源原材料和产品运输。从严控制因生产工艺等特殊需要之外的新建工矿企业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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