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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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0)5号)和省发展改革委等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十四五”时期“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的通知(粤发改社会2022440号)精神,规范和加强幼儿园托班的开设和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惠州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具有办园资质的幼儿园,举办面向2-3岁幼儿实施托育活动的全日制托班,半日制托班可参照执行。第二章开设条件第三条在片区3-6岁适龄幼儿入园学位需
2、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幼儿园具备开展2-3岁幼儿照护服务的条件和资源。第四条依法依规办园,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自申请之日前3年内无违法违纪违规办学记录,无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通报批评或处罚,无违规收费现象,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第五条每个托班幼儿人数不超过20人。每个幼儿园托班班数不超过核定班数的20%,计算结果向下取整。开设托班的幼儿园,托班不占用学前教育阶段的办学规模。第六条幼儿园按照要求配足配齐全园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相应岗位任职要求。托育人员(包括专任教师和保育员,下同)与托班幼儿配比应当不低于1:7,每班至少配备1
3、名专任教师。托班托育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能力,身心健康,热爱儿童,具备上岗资格。幼儿园按照收托后的在园幼儿数,依据相关规定按1:150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设置医务室的幼儿园,配备专职保健员;设置保健室的幼儿园,配置专职或兼职保健员。第七条托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首层。当布置在首层确有困难时,可将托大班布置在二层,并应符合有关防火安全疏散的规定。各班生活单元应保持使用的相对独立性,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配有活动、盥洗、就寝等基本空间。室内活动室面积不小于2.5Itf/托位,活动区地面宜铺设柔软、有弹性的材料,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墙面做好安全防护。应为2-3岁幼儿提供尺
4、寸适宜的桌椅、橱柜等家具和盥洗设备。(一)应当提供就近、相对独立的户外活动空间,面积不小于2Itf/托位。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类型适宜,确保2-3岁幼儿攀、爬、跑、钻、平衡、跳跃等多形式的活动开展。(二)托班用房和其他场地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在满足辖区内3-6岁幼儿入园需求的前提下,能提供为2-3岁幼儿开展照护服务的活动室及相应的设施设备,符合国家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GJG39-2019)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标准规范要求。第八条托班创设空间规划合理、卫生整洁、安全温馨的照护环境,各类玩具、材料及图画书等配备数量充足,能满
5、足幼儿感觉统合发展、精细动作发育和探索精神培养等需要。教玩具应当符合2-3岁幼儿年龄特点,提供的玩具应当符合国家玩具安全技术规范。第三章开设流程第九条幼儿园申请开设托班的所需材料。(一)法人登记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二)办园许可证。(三)幼儿园场地证明。自有产权的提供不动产登记证;租赁场地的提供出租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协议,租赁期不得少于3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无偿使用的提供对方的不动产登记证以及双方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协议,使用期不少于3年。(四)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五)全园托育和保健人员名册及专业资格证明、健康合格证明。1.托班专任教师应当具备大专及以上
6、学历,取得适用的教师资格证。2 .保育人员提供保育员、育婴员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托育照护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医护相关、学前教育、幼教、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证书等相关证书,或接受专业培训考核通过的合格证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保育员)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保育师)。3 .保健人员提供高中(中专)以上学历证明或医护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毕业等相关证书,县(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证明。(六)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51号令)有关规定,提交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凭证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七)如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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