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来县“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处置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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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来县“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处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等有关规定,为推动全县“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和后续处置,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中的“三无”船舶,是指在我县管辖海域、内河及其沿岸地带(含堤岸、滩涂、吞口等)航行、作业、停放的“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
2、舶证书”的船舶,包括“套牌”(套用它船船名船号)、“假牌”(假冒它船船名船号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船舶等。本办法中的船舶证书,是指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船舶依法应当持有的其他证书证件本办法中的联合认定是指联合认定小组成员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船舶进行资料审核、船舶勘验和数据比对,形成勘验报告,出具联合认定意见,为依法处置船舶提供依据。本办法中的处置是指申请单位对联合认定后的船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本办法中的申请单位是指查获涉嫌违法违规“三无”船舶且申请联合认定、处置的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三条联合认定小组由县农业农村局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海
3、事会同申请联合认定的单位组成,必要时可吸收政法委、公安、港航、海警、海关缉私、市监、乡镇等有关单位参加。第四条联合认定小组成员需指派2名本单位业务人员为联合认定工作资质审验。开展联合认定时,由申请单位向联合认定小组成员逐一申请认定,认定完毕后向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报备。第五条联合认定办公室设在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三无”船舶统计和档案管理等工作。第六条海事部门负责交通运输类船舶检验、登记系统查询工作,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船舶证书查询报告(适应于有船舶证书提供情况),派员参与现场勘验、集中讨论等联合认定。第七条县海洋综合执法大队负责渔业船舶船检、登记系统查询工作,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派员参与
4、现场勘验、集中讨论等联合认定。第八条乡镇负责乡镇船舶登记、查询工作,配合海事、海洋综合执法部门制作船舶系统查询报告,派员参与现场勘验、集中讨论等联合认定。第九条申请单位提出申请后负责提供船舶相关资料,做好船舶扣押、保管、勘验准备和相关保障工作。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申请单位组织船舶联合勘验、认定及后续处置工作。第三章联合认定第十条联合认定为“三无”船舶的主要依据为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海警局关于印发“三无”船舶联合认定办法的通知(署缉发202188号)中7种情形:(一)船舶未依法取得船名船号、船舶证书和船籍港的;(二)所有船舶证书均已被注销、撤销、撤回、吊销或者
5、有效期届满未依法延续的;(三)船舶所有权登记已注销,且注销原因为船舶灭失、失踪、沉没、拆解、销毁、或自行终止生产的;(四)船舶系未经审批或者未经建造检验擅自非法建造的;(五)伪造、变造、套用其他船舶的船名船号、船舶证书、船籍港的;(六)船舶主尺度、船体结构、重要机电设备等与船舶证书记载严重不符的;(七)其他依法可以认定为“三无”船舶的情形。其他情形包含船名已经主管机关核定,但未在规定时间(渔业船舶为18个月,交通运输船舶为24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以及通过船舶名称或船舶识别号查询相关船舶登记和检验管理系统,无相关信息的船舶,且不能继续办理相关合法手续的,应当认定为“三无”船舶。第十一条经实船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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