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超三个月.docx
《挪用资金超三个月.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挪用资金超三个月.docx(2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挪用至案发后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是否构成挪用资金罪2005-3-70:0来源:法律教育网案情:2002年6月份,胡某受聘于供电所电工,负责该供电所辖区一村的用电平安、抄表及收费工作。期间,胡某将所收的电费用于个人购房等。经供电所财务与胡某核对,截至2003年3月底,由胡某经手收取应缴但未缴给供电所的电费11.5万元。随后,胡某外出失去联系,供电所人员多次找其未果。2003年6月中旬,胡某托付其妹将房子卖出后归还5.5万元。2003年9月24日,供电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4年1月2日打算立案侦查。2004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向胡某的妻子提取剩余的赃款6万元。分歧意见:该案中对胡某挪
2、用资金后案发前未超三个月至案发后才超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是否应起诉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胡某虽有采用经手收取电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电费挪用归个人使用的行为,至2003年3月底供电所与其核对发觉而案发,但其从何时开头挪用,至案发前即2003年3月底前未还的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无法查清,全案难以认定,应作存疑不诉。理由是:挪用资金罪是从挪用公款罪中分别出来的一种犯罪,依据两高1989年11月6日关于执行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挪用公款罪中“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觉前)未还,行为人挪用行为终
3、止的时间应为案发时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觉时,只有在此前挪用未还的时间才能计入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而此后未还的时间应属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对其追缴赃款的时间,不应计入挪用未还的时间。其次种观点认为,胡某在2003年3月底前采用经手收取电费的职务便利,实际己经将收取的电费11.5万元挪归个人使用,尽管挪用的起始时间无法查清,但挪用的时间至少可以从2003年3月底开头计算。除2003年6月中旬托付其妹将房子卖出后归还5.5万元无法查明并证明其被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可作存疑不起诉以外。对于其余至2004年3月15日才归还的6万元,应认定为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挪用 资金 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