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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街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制度为规范全街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发挥城市社区服务的积极作用,建立日常管理长效机制,根据中共XX区委组织部、XX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XX区专职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是指在经区委、区政府同意公开招聘或安置,在社区党组织、社区居委会从事党建工作和服务管理工作,与街道办事处签订劳动合同,由街道统一管理的全日制工作人员,不包括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性岗位和其他临聘人员。专职社区工作者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不具有行政执法权,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后,一律自主择业,不列为政府安置人员。一、专职社区工
2、作者工作职责L主要承担城市基层党建工作,开展基层自治,推进社区治理,提供公共服务等职能;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教育和引导居民遵纪守法,依法履行应尽的义务;2 .执行党组织的决定、决议,认真落实社区基层党建工作各项任务;3 .落实社区居委会工作安排,依法依规组织居民开展自治活动和监督活动,深入了解并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及时化解社区矛盾纠纷;4 .依法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与居民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务服务、公共管理、公共安全等事务;5 .推进社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支持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开展便民服务、公益项目、慈善救助和志愿服务等活动;6 ,
3、接受街道(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的管理和监督,服从组织工作调动与安排。根据设岗定责情况,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落实社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推动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实现全覆盖。二、专职社区工作者享有的权利1 .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 .劳动报酬、保险待遇;3 .国家规定的工作时间和节假日;4 .接受教育和培训;5 .参加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等各类招考考试;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三、专职社区工作者考勤管理及请销假制度(一)工作时间专职社区工作者的一般作息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另外,双休日以及节假日按照街道社区值班安排执行。(二)日常考
4、勤管理1 .专职社区工作者应遵守规定的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上班时间应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撤离工作岗位,不得做与工作无关事项。2 .街道社区应设立考勤员,本着真实、准确原则填写考勤登记表,街道采取抽查的方式对专职社区工作者出勤情况进行监督。3 .考勤表于每月考勤日之前由考勤员、社区党组织书记签字后,报街道综合办公室备案。(S)考勤内容1 .专职社区工作者每日上、下班到岗时间或离岗时间。2 .专职社区工作者休假的类型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等假日。(四)迟到、早退、旷工规定1 .专职社区工作者超过规定上班时间未到岗为迟到。2 .专职社区工作者在上班时间内有下列情形
5、之一的为早退:(1)早于规定时间下班的。(2)擅离岗位的。(3)不参加应当参加的公益、集体活动,又不报告社区负责人而自动离岗的。3 .专职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旷工:(1)迟到或者早退超过2小时的。(2)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而不上班达2小时以上的。(3)无正当理由超过假期1天以上的。(4)经查实请假有虚假情形的。(5)其他违反劳动纪律半天以上不上班,情节严重的。(五)请假审批程序及权限L专职社区工作者若因病因事不能坚持工作,必须由本人于假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审批表,逐级审批同意后方可休假。如确因急病或急事,不能亲自假前办理相关手续者,可电话或托他人请假,并于恢复正常上班后1个工作日内补
6、办请假审批手续,交验有关证明。4 .专职社区工作者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年休假等请假天数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审批后方可休假。5 .专职社区工作者请假期满,因特殊情况需要续假时,应于假期期满前办理续假手续,续假未准应按时上班。请假及续假未经批准,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6 .请假审批权限(1)专职社区工作者请假2天以内(含2天)的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或街道包社区领导审批。(2)专职社区工作者请假3-5天(含5天)的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报街道分管机关领导审批。(3)专职社区工作者请假5天以上的除按上述程序审批外,还需报街道主要领导审批。(4)所有请假人员离开XX区时要向街道报备
7、,并填写XX街工作人员外出报告和请假审批(备案)表。四、岗位等级与薪酬福利待遇L根据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岗位特点、工作年限、受教育程度、专业化水平等综合因素,统一建立社区正职、副职、工作人员的岗位等级序列,健全与岗位等级、工作能力、工作实绩相挂钩,逐年增长、动态调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薪酬制度。7 .专职社区工作者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奖励性工资和绩效工资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奖励性工资为基本工资。(1)岗位工资。岗位工资主要体现专职社区工作者所聘岗位的职责和要求。设3个等级,岗位及对应的标准分别为:专职社区工作正职(1560元/月)、专职社区工作副职(
8、1540元/月)、专职社区工作人员(1520元/月),随XX省最低工资标准动态增长。专职社区工作者岗位变动后,从变动的下月起执行新聘岗位的工资标准。(2)薪级工资。薪级工资主要体现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表现和资历。设45个薪级,每个薪级对应一个工资标准,相邻两个薪级级差为40元。专职社区工作者按在社区工作年限确定薪级,新参加专职社区工作者薪级确定为1级。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专职社区工作者,每年增加1个薪级。(3)奖励性工资。奖励性工资主要体现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工作业绩,突出示范带动效应。从2021年起,专职社区工作者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从次年起每月增加奖励性工资20元。(4)绩效工资。绩
9、效工资主要体现专职社区工作者的实绩和贡献,原则上基本工资与绩效工资比值约为8:2。街道管理的所有专职社区工作者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核定为街道绩效工资总量,首年核定总量为每人每月490元。以后年度,绩效工资总量随着专职社区工作者基本工资增长和收入分配制度变化动态调整,每年核定一次。街道对所管理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绩效工资核定总量,制定绩效工资分配细则,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形式和办法,自主决定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绩效工资分配。8 .专职社区工作者工资发放以日常考核、考勤为依据,财政部门按月发放。9 .专职社区工作者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
10、个人缴纳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纳部分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负担。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逐步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10 严格落实专职社区工作者免费体检、带薪休假、继续教育等福利待遇。五、教育培训1.专职社区工作者纳入街道干部教育培训计划,街道每2年对专职社区工作者进行一次集中轮训,新选聘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必须先培训后上岗。2,推行岗位交流,有计划地选派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到街道、辖区单位学习实践,定期轮岗交流,跨社区横向交流,丰富工作经历,拓宽工作思路。加强实践锻炼,鼓励专职社区工作者参与街道和辖区单位的工作。3 .支持专职社区工作者创办社会组织,领办民生实事项目,提升能力素质。六、考核监督1,专职社区工作
11、者的考核采取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组织考评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4 .对专职社区工作者按照德、能、勤、绩、廉进行考核,重点突出工作实绩和群众满意度。考核工作由街道党工委组织实施,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比例不得超过在本街道专职社区工作者总数的15%,考核在街道(社区)干部职工和社区居民代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由街道党工委提出考核意见,在社区进行公示无异议后,报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区民政局备案。考核结果作为专职社区工作者续聘解聘、奖励惩戒和发放薪酬待遇的重要依据。七、激励机制L街道加大从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力度,积极推荐符合条件
12、的优秀专职社区工作者担任“两代表一委员”,积极推荐参加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劳动模范、时代先锋等先进人物的评选表彰。5 .街道对经区民政局审核认定的在社区连续工作满20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和连续工作满30年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积极落实区上相关奖励关怀政策。6 .街道加强专职社区工作者作风建设,建立群众满意度占主要权重的专职社区工作者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和奖惩机制,调动专职社区工作者实干创业、改革创新热情。7 .街道根据工作需要,可推荐优秀党员专职社区工作者兼任社区网格党支部书记、并享受网格党支部书记报酬待遇,也可参加社区民选副主任竞选。8 .街道鼓励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学历教育,对
13、在社区工作期间取得高一级以上学历的专职社区工作者,由街道根据工作需要,经竞聘并考核合格,在岗位等级范围内提升相应等级,提高相应基本薪酬。9 .街道社区积极组织和引导专职社区工作者参加国家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对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证书的,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岗位等级。八、退出机制L街道建立专职社区工作者进入和退出机制,人员变动情况及时报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备案。2.受聘方(专职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街道办事处)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1)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2)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居民利益造
14、成重大损害;(3)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4)违法违纪违规或严重违反社区工作规章制度;(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试用期内不合格或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7)一年内旷工或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累计超过30天;(8)其他需要退出的情形。3 .受聘方(专职社区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方(街道办事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1)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社区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2)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3)不服从街道(社区
15、)管理,经限期整改仍无明显好转;(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聘方(专职社区工作者)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15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聘用方(街道办事处):(1)在试用期内自愿解除合同;(2)聘用方未按照劳动合同履行约定;(3)被录用或者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1)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2)受聘方死亡;(3)其他法定终止条件。6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受聘方(专职社区工作者)应当在15日内完成工作交接,聘用方(街道办事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受聘方出具书面证明,办理相关手续。7 .专职社区工作者有违纪情形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和街道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九、附则1 .本制度由XX街街道党工委、办事处负责解释。2 .本制度实施后,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