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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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一、为规范行使江西省自然资源(含土地、矿产资源、测绘地理信息、国土空间规划等,以下简称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本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本办法。本省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依法对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可以适用本办法。三、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本办法制定江西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称裁量基准)。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裁量基准制定实施细则。四、行使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原
2、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二)过罚相当原则,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所适用的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在依法合理进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加强对违法当事人的守法教育,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五、实施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应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不得单独引用裁量基准作为依据。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一)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
3、的;(二)精神病人、智力残障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的;(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四)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或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省自然资源厅按照本办法制定江西省自然资源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向当事人进行教育;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责令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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