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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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芜湖市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促进全市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以下简称三级标准化)建设,强化和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应急(2021)83号)和安徽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定级实施办法(皖应急(2022)18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化工(含石油化工)、医药、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企业(以下统称企业)三级标准化定级的申请、评审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
2、章、标准等要求,根据企业自身实际对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或者AQ行业标准自主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企业可依据本办法自愿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第四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原则上按照应急管理部制定颁布的有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应急管理部未制定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的,按照省应急管理厅制定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标准执行;其他没有定级标准的行业,可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作为定级标准执行。第五条芜湖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为全市三级标准化企业的定级部门。第六条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
3、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为三级标准化定级组织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单位),委托其负责受理和审核企业自评报告、监督现场评审过程和质量等工作。第七条市应急管理局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从事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的单位对申请定级企业进行三级标准化的现场评审(从事现场评审工作的单位以下简称评审单位)。第八条组织单位与评审单位确定后,市应急管理局应在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被评审企业的标准化培训、咨询等相关工作。第十条企业标准化定级按照自评、申请、评审、公示、公告的程序进行。第十一条自评。企业应当自主开
4、展标准化建设,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有员工代表参加的工作组,按照生产流程和风险情况,对照所属行业标准化定级标准,将本企业标准和规范融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做到全员参与,实现安全管理系统化、岗位操作行为规范化、设备设施本质安全化、作业环境器具定置化。企业每年至少开展一次自评工作,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1),在企业内部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及时整改发现的问题,持续改进安全绩效。第十二条申请。企业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并由主要负责人对其符合性、真实性做出承诺:(一)依法应当具备的证照齐全有效;(二)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三)企业主要负责人、
5、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依法持证上岗;(四)申请定级之日起前1年内,未发生死亡、总计3人及以上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的生产安全事故;(五)未发生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六)未被列入安全生产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并按规定报告安全风险;(八)全面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被撤销三级标准化等级之日起满1年的或者前一次申请三级标准化定级被告知未通过之日起满1年的,可按上述条件再次申请定级。申请定级的企业,须向组织单位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定级申请表(格式见附件2);(二)自评报告;(三)主要负责人对申请条件做出
6、的符合性、真实性承诺。组织单位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自评报告内容存在错误、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书面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自评报告之日起即为受理。(二)自评报告内容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或者企业按照要求补正全部内容后,对自评报告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将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一并报送定级部门,并书面告知企业;对不符合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审核、报送和告知工作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十三条评审。定级部门对组织单位报送的审核意见和企业自评报告进行确认后,由组织单位通知负责现场评审的单位成立现场评审组
7、。评审单位应根据企业规模、工艺特点、专业等要求,配备不少于3人的评审工作组,指定评审组组长,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评审。评审工作组现场评审后,应将现场评审情况、问题清单和整改要求等形成现场评审报告(格式见附件3),初步确定企业是否达到拟申请的等级,并书面告知企业。企业收到现场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符合项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报告现场评审组。特殊情况下,经组织单位批准,整改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现场评审组应当指导企业做好整改工作,并在收到企业整改情况报告后10个工作日内,采取书面检查或者现场复核的方式,确认整改是否合格,书面告知企业,并由负责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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