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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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智慧停车管理,充分利用城市停车资源,营造安全、有序、通畅、绿色的城市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纳入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智慧停车)的停车场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纳入智慧停车管理的停车场,包括城区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公共停车场是指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的停车泊位。第四条智慧停车管理
2、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绿色低碳、智慧服务、高效便民的原则。第五条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智慧停车管理工作的协调监督,规范人行道停车管理秩序,依法查处人行道违法停车行为。公安交管部门负责道路停车秩序管理,指导、规范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及撤除,依法查处道路违法停车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制定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资源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依法查处擅自建设停车场和改变停车场用途的违法行为。住建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协助做好停车场的规划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智慧停车管理工作。第六条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情况
3、下,按照城市规划,遵循车辆通行条件与道路承载能力、车辆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设置。第七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设置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并向社会告示。第八条支持利用城市边角空闲土地、中心城区功能搬迁腾出土地、城市公共设施新改建预留土地等空间建设停车场,纳入智慧停车管理。第九条公安交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并根据评估情况及时予以调整。第十条智慧停车经营服务单位负责舟山市智慧停车管理服务平台的投资、建设,开展智慧停车项目运营管理,为社会公众提供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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