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民办养老机构扶持资助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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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茂名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扶持资助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民办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48号)、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依法经民政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第三条我市辖区内民办非企业养老服务机构,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资助:(一)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
2、律、法规和强制性要求,并达到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二)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1年以上,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与重大服务纠纷,服务对象满意率达90%以上;(三)经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年度检查验收合格单位。本办法实施后新征地建设的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城区及各县(市、区)床位达到100张以上的、建制镇床位达到70张以上的,可以JW享受床位建设和床位运营资助;符合第一款规定条件,床位未达到100张、建制镇床位未达到70张的,只享受床位运营补助。本办法实施以前正在领取床位建设资助且未领取完毕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继续申领剩余未领取的床位建设资助。第四
3、条床位建设和运营资助(一)标准1、床位建设资助:新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实有床位数每张床位一次性补贴5000元,改、扩建的民办养老机构,按新增实有床位数每张床位每张一次性3000元。资助金分期拨付,开办运行当年拨付50%,年入住率达到70%后付清余额。2、床位运营资助:按入住的本市户籍的老年人人数,给予全护理老人每人每月100元、半护理老人每人每月50元的运营资助。根据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国家标准实施指南(试行)和省级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实施指南,按规定评定为星级养老机构的,在星级养老院有效期内,每一星级可在原床位运营资助基础上多
4、享受5%的星级评定补贴(星级评定补贴计算公式:床位运营资助5%X星级等级)(二)资金来源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茂名市城区内的,由市级财政资助;其中属茂名市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由市民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发放;属茂南区民政局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由茂南区民政局审核发放,所需资金由茂南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预算,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其他县(市、区)范围的民办养老机构,由各县(市、区)财政资助。各县(市、区)资助标准可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也可以结合本地经济情况自行出台资助标准。资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本条所称茂名市城区,是指茂名市中心城区北组团范围。(三)资助资金的申请1、资助资金每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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