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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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进一步完善惠民殡葬实施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减轻群众治丧负担、提升惠民服务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基本丧葬权益,根据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的意见(浙委办(2014)72号)、关于开展漠视侵害群众利益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浙纪办(2021)44号)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惠民殡葬专项治理和提标增项扩面工作的通知(浙民事202188号)关于财政性补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管理发放的通知(竦政办(2019)130号)等要求,决定对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减免方式和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补助等进行完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2、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直接减免(一)免费对象1 .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居民,包括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市户籍城乡居民;2 .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学习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竦部队现役军人;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二)免费项目1.遗体接运(限本市范围内使用接尸车辆);3 .遗体存放(普通冷藏,不包括水晶棺),按实际需要给予减免72小时遗体冷藏费;4 .惠民守灵厅(48小时内减免);5 .抬尸费;6 .小型告别厅;7 .遗体火化(限普通火化炉);8 .骨灰盒(基本保障型)(提供价值200元骨灰盒1只,可用于抵扣馆内其他类别骨灰盒购置费);9 .骨
3、灰寄存,按实际需要给予减免一年寄存费。10 祭扫(清明期间免费代为集中鲜花祭扫,限市级生态公墓)。11 .特殊群体优惠购买公墓(限镇、村公益性公墓)。(1)特困人员、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亡故人员及无名尸体等,基本型安葬和节地生态葬实行费用全免;(2)低保户,购买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墓碑墓材费及墓碑刻字费,按实际销售价的50%收取;(3)低保边缘户、重点优抚对象,购买公墓的墓穴使用费、墓碑墓材费及墓碑刻字费,按实际销售价的70%收取。除上述项目外的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费用,由丧户自行承担。如使用拣灰炉火化不享受遗体火化项目免费,免费部分不抵扣、不折现等。(三)减免方式属本
4、办法规定的免费对象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下同)凭医院(含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和墓穴证(在火化时未能提供的,列入骨灰重点跟踪人员,下同),在市殡仪馆窗口核实竦州市殡葬基本服务免费项目减免明细表,并签字后直接予以减免。在本市全日制学校学习非本市户籍的学生;驻竦部队现役军人;与本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一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经办人需提供学校出具的证明和学籍证明材料,团以上政治机关证明材料及军官证或士兵证复印件,与本市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按规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参保证明原件1份。在异地死亡并火化的本区户籍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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