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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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为了严格管理医院医疗用毒性药品,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一、医疗用毒性药品是指毒性剧烈、治疗剂量和中毒剂量相近,使用不当会致人中毒或死亡的药品。二、药学部对毒性药品的管理和使用,按国务院关于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三、医疗用毒性药品只限本单位医疗、教学和科研使用,严禁非法使用、储存、转让或借用。四、医生应当根据医疗需要合理使用毒性药品,严禁滥用。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每次剂量不得超过2日极限用量。五、调配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毒性药品称量应使用合格的专用殿秤,包装容器应有毒药专用标志。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对处方未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配炮制品;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规定进行,并有相应炮制和双人签字。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由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进行调配。六、医疗用毒性药品的入库及领发必须当场验收,准确无误后双方签名,以示确认。七、医疗用毒性药品须专柜加锁保管,专人保管,专用账册,做到账物相符。保管员调动工作时要认真做好交班工作。八、医疗毒性药品处方一次有效,处方保存2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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