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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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根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实行“主要领导末位表态”制度。具体规定如下:一、表态的形式凡领导班子在研究决定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时,班子其他成员先表态发言,经集体讨论,主要领导在议事决策中应最后一个表态发言。二、表态的范围(一)干部职工工作的变动和确定,人才引进、使用的确定;(二)财政收支预算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大宗物资采购事项的确定;(三)重大建设项目的审定,重点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四)其它容易发生腐败和不正之风的问题。三、表态的程序(一)事前告知。在决定重大事项、重要人事任免、重
2、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关全局的问题时,必须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碰头会”“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会议表决。会前必须将议题告知班子成员,使班子成员有充足的时间征求多方意见,并进行充分思考和酝酿,做到议事时心中有数、有的放矢。凡事前未告知的事项一律不上会,任何人不得搞临时会议。(二)充分讨论。凡集体研究重要事项,必须充分发扬民主,“一把手”不得先定调子,不得划定框架;班子成员应就事论事、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对决策事项的科学性、可行性、操作性要进行深入分析,认真磋商;任何人不得压制民主,不得私谋串通;班子成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增强全局意识,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自觉维护班子的XX和统一,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积极发挥班子成员的作用,促进对重大事项的正确、科学决策。对政策性、法律性较强的事项,还必须邀请专业人士列席会议,为决策事项提供政策、法律方面的支持,确保决策不偏离政策、违背法律。(三)末位定义。班子集体研究重要事项、重大问题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最后由主要领导综合集体意见并作出最后陈述表态。当意见不一、出现明显分歧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实行班子成员集体表决,但仍由主要领导按照集体表决意见作最终表态。(四)如实记录。集体研究重大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进行记录,对每位班子成员的陈述意见如实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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