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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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已经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5月29日表决通过,经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7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8月18日惠州市野外用火管理条例(2023年5月29日惠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3年7月27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2023年8月18日公布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管理野外用火行为,预防火灾,保障人民群众生
2、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野外用火管理。本条例所称野外,是指居民点外的林地、耕地、农田、山地、绿地、荒地、滩涂、堤岸等区域。第三条野外用火管理实行分区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分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区域。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区是指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30米范围内的区域。城市建成区是指本市城市行政区域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森林防火区、城市建成区由市、县(区)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公布。法律、法规对特定区域的用火管理另
3、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外用火管理的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措施,将野外用火管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野外用火联防联治机制,确定联防联治区域,实行信息共享,加强监督检查,协同做好野外用火管理工作,提升火灾综合防控能力。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城乡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森林防火区和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的野外用火监督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野外用火涉及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应急管理、教育、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
4、设、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野外用火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野外用火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并落实本辖区野外用火管理措施,及时排查野外火灾隐患并落实整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野外用火安全检查。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野外用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防火知识,加强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做好火灾预防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进行野外用火安全公益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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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惠州市 野外 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