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
《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docx(4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沈阳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23年8月3日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5号公布)第一条为了规海口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管理,推动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的新建、改造提升及其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高标准农田,是指田块平整、集中连片、设施完善、节水高效、农电配套、宜机作业、土壤肥沃、生态友好、抗灾能力强,与现代农业生产和经营方式相适应的旱涝保收、稳产高产的耕地。第四条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多元参与、优化投入、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质量、良田粮用
2、、智能监管的基本原则。第五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履行属地管理职责。第六条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本市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和相关制度,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区、县(市)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标准农田建设工作,制定县域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开展全面初步设计,组织实施农田建设项目,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并开展日常监管。市和区、县(市)财政部门负责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资金审核拨付、资金使用监
3、督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发展改革、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故好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工程进度足额安排资金,保障资金及时支付。不得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第八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金融贷款、发放专项债券等方式,吸引金融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组织及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第九条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市农业农村部门可以按照国家集中统一管理的要求统一制定评标办法。招标人应当严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沈阳市 标准 农田 建设 管理 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