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2023.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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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更好地服务于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西省公路条例和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交通运输厅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县为主体、安全至上、确保质量、生态环保、因地制宜的原则。第四条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的
2、行业管理。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相关事务性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局负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监督执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和行业监管,统筹计划编报及监督管理。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农村公路建设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项目业主责任制。项目业主应当具备建设项目相应的管理能力。鼓励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代建)单位承担项目建设管理相关工作。第六条鼓励在农村公路建设中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建设质量。在保证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的前提下,鼓励整合旧路资源、加工适于筑
3、路的废旧材料等用于农村公路建设,推动资源循环利用。鼓励采用设计、施工和验收后一定时期养护工作合并实施的“建养一体化”模式。第七条省、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采用抽查方式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实现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监督检查全覆盖。第八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补助政策、招标投标、施工管理、质量监管、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信息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分为重要农村公路和一般农村公路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一)二级及以上等级公路;(二)大桥、特大桥及包含上述类型桥梁的农村公路;(三)隧道及包
4、含隧道的农村公路。其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属于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第二章计划管理第十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和资金规模,编制省级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库,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定期调整。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根据全省农村公路发展需求和财政投入,按照计划编制要求和审批程序,编制并下达年度建设计划。第十二条年度计划编制工作通过“江西省农村公路综合管理系统”开展,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库内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建设进度开展计划编制工作,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经省综合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审定下达。第三章标准与设计第十三条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因地制宜、
5、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确定农村公路的建设标准,并符合有关标准规范和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要求。县道和乡道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其中:县道原则上应按三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乡道应当按照四级及以上公路技术标准建设,路面宽度原则上应不低于双车道标准。村道建设标准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技术标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的技术指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可按照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设计规范(JTG/T3311-2021)执行。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路面结构应当选择能够就地取材、易于施工、有利于后期养护的结构,原则
6、上推荐使用水泥混凝土路面结构。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推广使用江西省农村公路中小桥梁设计通用图(修订)。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标准设置交通安全、防护、排水等附属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充分考虑农村公路养护和农村客运的发展需要,农村公路管养设施和农村客运停靠站点应结合实际需求与农村公路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第十八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第十九条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施工图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7、负责审批,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施工图。第二十条农村公路设计应当做好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水利设施、生态环境和文物古迹的保护。有条件的地方在农村公路设计时可以结合旅游等需求设置休息区、观景台。第四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二十一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列入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农村公路建设实行财政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的资金筹措机制。鼓励采取农村公路资源开发、金融支持、捐助、捐款等方式筹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第二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村民出工、备料。确需村民出资、投入劳动力的,应当由村民委员会征得村民同意。第二十三条
8、国家和省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应当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设计、咨询、审查、管理、监督及质量保证金等费用。第二十四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申报、审核、执行的管理监督,并按规定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第二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单位应确保建设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并按照工程进度及时支付。农村公路建设不得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征地拆迁款。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应当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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