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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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生产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珍贵彩色树种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实施意见浙江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浙江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省林业局负责全省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的调控管理。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省调控容器苗的生产、使用和管理。第四条承担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培育的育苗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已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
2、许可证,依证培育林木良种苗木;2 .承担公益性造林绿化种苗培育任务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和较高的育苗水平;3 .具有稳定的育苗基地,国有土地权属或剩余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租用土地;已认定的林业保障性苗圃,重新申请时土地租赁期限不到10年的,申报单位必须承诺能确保苗木培育用地保障;4 .设施设备先进,配有容器育苗生产设施设备,建有5000平方米以上的自控荫棚及配套的喷滴灌设施。5 .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6 .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7 .已被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定为林业保障性苗圃一年以上。第五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
3、同本级财政部门按要求上报次年的珍贵彩色树种省调控容器苗育苗计划。市、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确定年度计划任务,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第六条省林业局对各地上报的育苗计划根据省级林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合规性审核,统筹下达全省年度育苗任务。第七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省林业局下达的年度育苗任务,开展订单育苗工作。按照就近育苗的原则,确定育苗单位,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品种、规格、数量等内容。年度育苗任务不得随意调整。第八条育苗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苗木生产技术规程,实行标准化生产,保证苗木质量。第九条育苗单位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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