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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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全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全面提升服务质量,根据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民政部门备案公告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和农村幸福晚年驿站(以下统称养老服务驿站第三条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是指民政部门结合养老服务相关规定及标准,组织专业力量,按照规定程序,对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进行综合评价,确定等级并授予证书、牌匾的活动。第四条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坚持自愿参与、全面客观、公开公正、动态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第五条区民政部门负责辖
2、区内一至三星级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的统筹协调、组织实施、监督管理,指导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市民政部门负责对全市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工作进行抽查和监督管理,指导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第二章评定对象条件第六条养老服务驿站申请星级评定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备案并运营一年以上;(二)符合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设施设计和服务标准(试行)(京民福发(2016)392号)的相关要求。第七条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星级评定申请不予受理:(-)未依法在民政部门备案的;(二)养老服务驿站或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存在严重违法、违纪
3、、违反养老行业相关规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等行为记录的;(三)三年内发生责任事故的;(四)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的;(五)前次申请评定星级未通过不满一年的;(六)三年内发生被终止评定或者撤销星级情形的;(七)存在其它不宜予以评定星级情形的。第三章评定组织与评定程序第八条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星级评定委员会在区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自行组织星级评定专家开展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工作。第九条提交申请。(-)养老服务驿站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参评申请,首次申评星级科导高于一星级。(二)通过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提交以下申请材料:1 .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申请表(见附件);2 .养老服务驿站
4、自评报告,内容包括:组织机构设置情况(部门设置、管理流程等),工作人员情况(各类人员人数、资质等),服务情况(服务项目、特色等),近三年内接受有关部门抽查、检查、评估的结果及整改情况,自评得分情况(自评总分,扣分项,扣分原因等)。第十条受理与评审。(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收到养老服务驿站提交的完整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核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二)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评审小组进入养老服务驿站现场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工作日。(三)评审小组根据现场评审得分情况,按照不高于其申评星级的原则提出星级评定初
5、步建议,并在完成现场评审当日提交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四)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自收到现场评审初步建议10个工作日内,提请召开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审核,并提出拟评定星级意见。(五)受理与评审工作具体程序可参照养老机构星级评定工作相关规则。第十一条公示及评定结果确认。(一)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面向社会公示养老服务驿站星级评定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二)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评定结果及公示情况报区民政部门确认,并将评定结果录入市社会福利服务管理平台。(三)星级评定结果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将评定结果书面通知参
6、评养老服务驿站,并向社会公布。(四)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每月将新增星级养老服务驿站名单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报备。第十二条评定过程中,参评养老服务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评(-)存在提供虚假申请资料或伪造有关档案记录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二)存在不配合现场评审、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评定工作或受理后随意撤回参评申请的;(三)发生本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情形的。第十三条异议处理。(-)养老服务驿站对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不予受理决定或星级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区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复核申
7、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二)养老服务驿站对受理决定复核申请处理意见或星级评定结果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仍有异议,可自收到复核申请处理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市星级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养老服务驿站反馈处理情况或处理意见。第四章星级管理第十四条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从低到高划分为三个等级,分别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第十五条养老服务驿站服务质量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为二年,自星级评定结果通知书印发之日起计算。养老服务驿站可在现星级评定结果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提出参评申请。第十六条养老服务驿站星级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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