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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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浙江省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为深入落实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切实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潜力,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以下简称“个转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省委十五届二次全会精神,以激发个体工商户内生动力为着力点,通过简化优化注册审批、完善政策扶持体系,全力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全面推动我省经济结构、产业结构和经营主体结构整体跃升,推进全省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到2023年底,全省“个转企”动
2、态培育库基本建成。到2027年,全省企业占经营主体总量比例持续提高,经营主体类型分布更加优化。二、基本原则(一)政策引导、主体自愿。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尊重个体工商户自身意愿,不得强制要求转型升级、不得增加主体负担。要通过优化审批服务,强化政策供给,引导有意愿的个体工商户转为企业,努力做到让转型主体多受益。(二)分类指导、稳步推进。要遵循市场规律,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根据各地产业特点和主体实际情况,按照“培育一批、转型一批、壮大一批”的思路,有序推进“个转企”工作。对实力较强、条件较成熟的个体工商户,加快引导转型;对有一定实力但转企有顾虑的,加大引导扶持力度;对规模较小但潜力较大
3、、成长性好的,加强关注和培育。(三)部门联动,协同发力。加强部门分工协作、协同联动,将“个转企”工作与三个“一号工程”有机结合、统筹推进,建立转前、转中、转后服务机制,充分整合利用政策资源、信息资源和市场资源,形成推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的工作合力,推动“个转企”工作顺利实施。三、支持对象根据个体工商户的行业类型、经营规模、经营特点,结合生存周期、经营收入、从业人员、税费缴纳、融资情况等数据,将注册登记两年以上、已在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较大产值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和较大规模的服务业个体工商户等列为重点支持对象,并建立动态培育库,积极引导其升级为私营企业(包括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
4、伙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特定行业经营应具备企业组织形式但目前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应当依法转型。四、政策扶持(一)优化“个转企”准入服务1.对申请“个转企”的个体工商户,在其结清依法缴纳的税款并对原有债权债务作出处理后,允许其采用“直接变更”办理登记,市场监管部门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公安、税务、人社、医保、公积金等部门,实现“个转企一件事”一次办理。2 .允许“个转企”企业依法继续使用原字号和保留行业特点;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无需提交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材料;按变更程序办理登记手续的,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在核发“个转企”企业营业执照的同时,一并核发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为转型
5、企业申请政策优惠及办理其他手续提供便利。3 .原个体工商户经营项目中涉及法律法规规定需经许可经营的,转型为企业后投资主体、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等实质审批不变的,且原许可批准文件仍在有效期限内,可先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相关部门依据个体工商户转型证明等有关材料,对“个转企”涉及的审批事项和过户手续采取变更程序办理,同时,涉及现场核查的,若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经营项目减项或者未发生变化的,可免予现场审查。4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设立专窗,负责有关“个转企”工作的咨询、指导及业务办理;开通“绿色通道”,协调相关许可部门开展证照联办、并联审批,实施帮办代办,为“个转企”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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