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卫安全动火火灾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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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卫安全动火火灾管理动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公共财产和职工个人财产的安全,保障科研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科研生产或施工过程中使用的电焊、气焊、碳弧气刨、溶解沥青等均称为动火。第三条凡明火作业,都要严格履行动火申报审批制度,未经许可不得进行动火作业。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是动火作业的消防安全监管部门,主要职责:1.制订动火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动火审批流程;2 .明确动火级别,规定不同区域的动火等级;3 .对动
2、火现场明确安全监管要求和防范措施;4 .对重要目标范围内的动火进行安全检查;5 .对违反动火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予以查处。第五条动火作业的申请部门,按照“谁申请,谁负责的原则,是动火作业的安全责任部门,主要职责:1.在动火作业前,办理完成动火审批;2 .在动火作业过程中,根据动火等级和动火作业现场情况,指定专人落实相应安全防范措施并实施全过程安全监管;3 .动火作业完成后,指定专人检查现场,彻底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第三章动火级别和审批权限第六条把在特定的环境动火作业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动火。动火级别的区分(以发生火灾的危害程度来划分)和审批权限。1.一级动火:动火时,如发
3、生火灾有可能延或影响重点工程系统的科研生产配套或造成重大损失的,需经保卫部门审查安全措施同意后,由分管防火工作的主管领导审查批准;2 .二级动火:动火时,如发生火灾的,需部门的防火负责人或该级领导提出审核意见后,报保卫部门批准;3 .三级动火:是指动用明火,不致发生火灾的,可由部门负责人审查批准,报保卫部门备案。第四章动火区域划分第七条动火区域划分1.一级动火区域:微波暗室、元器件库、仪器仪表库、机要室、综合档案室、网管中心机房、各试验室、组织人事档案室、配电间、化学品原料储存间、天燃气管道区域、地下机动车停车库和其他储物仓库。2 .二级动火区域:科研办公大楼。3 .三级动火区域:除上述规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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