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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加班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任务以及其他紧急任务的顺利完成,督促各部门及职工合理安排工作,进一步提高效率,结合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加班原则(一)目前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40小时工作制和职工岗位聘用制。各部门领导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统筹安排好职工的工作,职工应合理安排时间,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领导布置的各项任务。(二)一般情况下,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须经职工本人同意。因国防紧急彳壬务或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它紧急任务时,职工应顾全大局,服从加班安排。(三)加班后,由各部门给予加班补贴,也可安排调休。安排调休的加班时间,按照标准以每天50元进行补贴扣除。第三条适用范围(一)在本
2、部工作的在编在职在岗职工属于该试行办法的实施范围,退休返聘人员和外聘劳务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二)元器件检测中心、环境试验室、调试中心、保密安全部等部门的部分岗位属非定时工时制的,或有夜班、倒班工作需要的岗位,每周工作时间超过40小时以外的部分视作加班时间。员工在外出差期间的加班不属于本试行办法实施范围。(三)物业经营部、进出口部、汽车班和下属经济独立核算的各民品公司不属于本试行办法实施范围。第二章加班的组织管理第四条科研任务加班由科技部主管,生产任务加班由生产部主管;职能管理部门加班由主管部门负责;加班工作归口管理部门为人力资源部。对于有科研、生产交叉任务的部门,加班只能上报主要一方,不允许
3、重复。第五条各部门须建立加班管理台帐,查实考勤记录,对加班过程实施控制。第六条各业务主管部门(科技部、生产部、办公室)应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对各部门加班情况实施宏观控制,每季度对加班情况和效果进行分析后报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第三章加班管理程序第七条加班申请程序:(一)因工作需要安排加班,加班职工应先填写职工加班申请表报部门领导批准。(二)部门领导定期根据员工申请,结合考勤记录确认部门员工申报的加班时间。(三)若遇到计划外紧急任务加班等情况,可事后补办申报手续。(四)助理根据加班确认信息,按时汇总导出部门员工相关加班情况报表。第八条加班的统计和上报程序:各部门按月对本部门职工加班情况进行核定、
4、统计、汇总并填写部门加班月报表(管理台帐、见附表2)o考勤记录应按月上报人力资源部,职工加班申请单、部门加班月报表、考勤记录应能够相互印证。部门在加班月报表的基础上形成加班统计季报表(见附表3)并在每季度结束时上报业务主管部门(纸质),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汇总至人力资源部,同时部门需将季报表电子文件发送至人力资源部。职工加班申请单、部门加班月报表和加班管理台帐不需上报,但部门须留存备案以供核查(具体管理流程见附表4)。每次加班时间不足半小时的不纳入统计。第四章加班补贴的核定和发放第九条加班补贴的核定和发放以部门包干制、业务部门审批制相结合的管理办法。第十条年初由人力资源部拟定各部门
5、加班补贴总额,报领导批准后通知各部门。核定依据是当年工资总额预算、上年各部门加班总工时、超额工时折算的人数、部门上年度人均季度奖、部门当年承担任务的综合情况、业务主管部门等的加班考核结果以及除权系数等。第十一条加班补贴按季度发放,由各部门领导根据该季度职工加班时间、加班效果等在给定的全年额度内进行分配,上报业务主管部门、人力资源部预审,领导审核通过后,由财务部发放。第十二条各部门可自行制定内部的加班补贴标准,但必须在该部门给定额度内,超出部分原则上自行解决。第十三条领导及享受领导待遇者不发放加班补贴,中层干部、返聘人员、外聘劳务工等归口所属部门管理,其加班补贴额度已包含在部门加班补贴总量中,中
6、层干部的加班补贴标准不宜高于部门平均水平。第五章加班补贴支付渠道第十四条加班补贴的经费来源为自行创收的效益。第十五条加班补贴的支付渠道为奖金总额,加班补贴总额包含在奖金总额中。第十六条按本试行办法核定的加班补贴仅为补贴性质,加班劳动报酬的绩效部分经考核后在奖金中体现。第六章加班调休的管理第十七条职工双休日的加班时间可以兑换调休,按加班8小时兑换一日调休计算。最高兑换上限为职工双休日加班小时数的100%。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予以上限控制。第十八条加班调休单以半天为基本单位,申请调休的加班时间须是4小时的整倍数,不足4小时的部分原则上给加班补贴。每兑换一天调休统一从部门全年加班补贴总额中扣除规
7、定额度。若在调休单使用有效期截止前仍有未休完的调休单,将统一按规定额度进行回购。第十九条调休单按季度申报、审核和发放,与加班补贴同步。第二十条加班调休单须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印制并盖章,当年调休单的有效期截止第二年一季度末。第七章其他规定第二十一条加班涉及保卫保密安全管理和用电、食堂、电梯等部门的,加班部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共同做好加班的服务保障工作。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领导应合理安排工作,原则上保证职工的加班时间不能超过劳动法规定的上限。(每人每月平均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第二十三条职工加班应认真打考勤卡,作为核实加班情况的依据。若有特殊情况无法打考勤卡,须在职工加班申请表中说明,报部门领导批准。第二十四条加班期间应遵守劳动纪律,维持正常工作秩序,注意安全。第二十五条在正常工作时间后安排值班和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安排值班的,不视作加班,应按照值班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发放相关津补贴。第二十六条整个加班的申请、报批、统计、考核等管理过程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使用信息化管理流程。在信息化管理尚未实现之前,可使用纸质方式和相应流程。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