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全文、附表及解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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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实施办法(2022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在注册地点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工作。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第三条本市市、区两级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拟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并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应当向批准设立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或者为该医疗机构备案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该
2、行政机关(以下简称注册部门)是该医疗卫生机构内护士执业注册的审核发证机关。第五条我市实行护士区域注册,执业地点为天津市,可以在天津市批准执业的任一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在注册有效期内其执业注册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有效。护士执业证书中记录的执业机构为主要执业机构。第六条护士执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第七条不在医疗卫生机构从事护理活动的人员不得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第八条我市使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护士执业注册信息,全面实行护士电子化注册管理。首次注册、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遗失补证均在电子化注册系统中提交申请,所需表格已在系统嵌入,需要线下办理的
3、,按要求打印申请表格。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注册部门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第十条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注册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第二章注册条件第十二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在中等职业
4、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三)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四)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第十三条按照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一)无精神病史;(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护士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规定的健康标准由拟执业医疗卫生机构确认。第三章首次注册第十四条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5、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四)近期彩色免冠小2寸正面半身照片;(五)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第十五条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注册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审核合格的,应当在护士执业注册联网管理信息系统打印护士执业证书,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在护士执业证书所设置位置粘贴照片并在照片处加盖发证机关钢印。第十六条首次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6、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具备第十四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在市卫生健康委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参加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第四章延续注册第十七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申请办理延续注册。第十八条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第十九条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12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审核不合格的,不予延续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二)被
7、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第五章变更注册第二十一条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主要执业机构的,应当办理变更注册。护士承担经注册执业机构批准的卫生支援、进修、学术交流、政府交办事项等任务和参加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批准的义诊,在签订帮扶或者托管协议的医疗卫生机构内执业,以及从事执业机构派出的上门护理服务等,不需办理执业地点变更等手续。第二十二条主要执业机构变更名称的,主要执业机构可以向注册部门提出集体变更的书面申请,为本机构在有效期内的所有护士办理集体变更。第二十三条办理护士主要执业机构变更注册的,应提交下列材料:(一)天津市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第二十四条注册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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