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收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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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票(收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财务管理,保障发票、收据管理的合规性、安全性,根据国家税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发票及其它法定的收付凭证。发票一般作为收入、成本、费用的入账凭证。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收据分外部收据和内部收据,其中外部收据主要是指财政部的收款凭证;内部收据是指内部自制收款凭证,仅限往来业务使用。第四条发票、收据的管理归口部门为财务部(鉴于收据和发票的管理方法基本相同,以下简称发票)。第二章发票的购买、领用与保管第五条财务部指定税务主管会计向主管税务机
2、关或财政部门申请购买发票。第六条财务部建立发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由税务主管会计定期向财务部负责人或按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第七条发票由出纳向税务主管会计领用。领取时应由税务主管会计在发票登记簿上及时登记发票领用的数量、起讫号码、领用日期及领用人签章等项目。发票使用完毕后,出纳应按规定向税务主管会计缴销。第八条发票的保管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各类发票必须存放于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二)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于丢失当天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通过平面媒体等传媒公告声明作废。(三)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按顺序装订保管。(四)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和登记簿,应当保
3、存5年,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应当保存不少于5年,保存期满,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五)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的发票。第三章发票的开具第九条发票不得转借、转让、代开、虚开,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不得自行扩大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第十条发票由银行出纳或现金出纳开具,发票专用章由财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开具发票和保管发票专用章不得为同一人。第十一条开具发票前,申请开具发票部门应向财务部提出开票申请,填写开具发票申请单(附件一)、提供收款合同,如为产品销售合同,还需提供产品发运/交付通知单,并由部门领导及财务部领导审批。审批完毕后,申请人可持上述资料至财务部,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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