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修订说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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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修订说明一、修改背景为培育拓展乡村新产业新业态,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做大做强,2022年省农业农村厅出台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参照省厅文件,为优化提升对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管理扶持和服务,因此对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进行修订。二、修改依据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农经发2018)1号)、浙江省农业农村
2、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台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台农产发(2020)2号)。三、修订过程和主要修订内容2023年2月13日,对原有办法进行修订完善后,征求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台州市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收到12条意见,吸收9条。3月15日,下发二次征求意见稿,未收到反馈意见。4月6日,在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四、文件基本框架和重点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报。包括申报基本条件、申报标准、申报材料、申报程序等。第三章认定。明确认定流程。第四章监测。包括监测标准、监测材料、监测程序等。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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