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8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台州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公开向社会公众征求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为了进一步增强制定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提高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现将我局起草的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便进一步研究、修改。如有建议、意见,请于2023年9月8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台州市农业农村局。联系人:叶宇涵通信地址:椒江区康平路15号市农业农村局邮政编码:318000电子邮箱:958979415联系电话:0576-88595022附件: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台州市农业农村局2023年8
2、月8日附件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参照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4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产发(2022)5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台州市农业龙头企业管理,优化服务,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和监测评价。第二章申报第三条申报基本条件(一)遵纪守信、依法经营的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企业。(二)申报企业原则上是县级农业龙头企业。(三)申报企业须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四)申报企业能积极参加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组
3、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及时上报企业生产经营统计报表。第四条申报标准申报市级农业龙头企业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企业组织形式。在台州市范围内依法设立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产品电子商务,休闲观光农业或农业相关服务业等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属于农业龙头企业控股的企业,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独立核算的,可单独申报。为鼓励龙头企业开展跨区域经营,母公司可与子公司合并报表申报。(二)企业主营业务。企业中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休闲农业收入或农
4、业服务收入(交易额)等涉农收入占总销售收入(总交易额)70%以上。对涉农收入(交易额)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占比不作要求。(三)企业规模。1 ,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企业。总资产4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2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IOoO万元以上;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达到300户以上。2 .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蔬菜、粮油、果品、水产类等专业市场年交易额2亿元以上,综合型批发市场年交易额4亿元以上。3 .农产品电商企业。总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00O万元以上,以互联网方式销售农产品收入占农产品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0%以上,带动农户300户以上。4 .休闲观光农
5、业企业。总资产8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5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其中采摘(垂钓)、体验式捕捞、住宿、研学培训、餐饮、门票等服务业收入占年销售收入的60%以上;带动农户数300户或基地面积200亩以上。5 农业服务企业,包括农机、农资、农业信息科技、物流配送、仓储、农机制造等涉农服务的企业。固定资产300万元以上,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年开展农业相关生产性服务3000亩以上(不含农机制造)。(四)企业效益。企业总资产报酬率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主营产品产销率达70%以上。(五)企业信用。诚信守法经营,按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按月计提固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台州市 农业龙头企业 认定 运行 监测 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