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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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枣庄市实施标准化战略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全面实施标准化战略,充分发挥标准化在自主创新、产业竞争和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技术支撑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称申请单位),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或者取得的标准化工作成果申请标准化奖励,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市政府设立标准化奖励专项资金,对申请单位符合奖励条件的标准化项目或者取得的标准化工作成果进行一次性奖励,由市财政部门在年度市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市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标准化奖励资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奖励资金主要用
2、于补贴申请单位开展标准化工作中发生的相关标准研发等费用。鼓励根据有关规定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第五条申请奖励类别:(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主持制定团体标准的;(二)承担国际、国家、省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工作的;(三)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通过验收的;(四)获得国家、省企业标准“领跑者”认定的;(五)其他需要奖励的项目。第六条申请奖励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达到国际或国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二)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有利于形成优势产业和提升本市产品在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三)项目有利于
3、科技成果产业化和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够提升本市产业发展水平;(四)项目能给本市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第七条奖励金额标准:(一)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主持修订国际、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按照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50%给予一次性奖励;参与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和参与制定、修订国家、行业、省地方标准位次在前三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位次在第四位以后的分别按照主持制定、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主持制定团体标准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万元,同一单位当年所获团体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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