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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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我厅的政府信息,规范我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本厅依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的申请公开政府信息,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为本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归口接收、答复申请人向本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处(室、局)和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具体审查工作;可予公开的,制
2、作相应的政府信息公开文本。第五条申请人向本厅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书写确有困难的,也可以提出口头申请,由工作人员当场记录,并由申请人确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形式要求、用途。第六条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提供虚假身份证或拒绝提供身份证明的,视作无效申请。第七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第八条本厅工作人员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须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
3、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九条不能当场答复的,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办理。业务主管单位接到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提出书面答复意见交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属于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依申请可予公开的,制作相应的政府信息;(三)属于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依法不属于本厅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
4、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六)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业务主管单位认为需征求本厅有关部门或单位意见的,应主动征求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2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回复意见。征求意见所需时间包含在前款所述的10个工作日内。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业务主管单位提交的答复意见进行审核,经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书面答复申请人。第十条业务主管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水利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
5、的,报厅保密办审查。厅保密办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省保密局确定。第H一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商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除外期限。第三方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20日内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提出予以公开的审查意见,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厅领导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十二条
6、业务主管单位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需要延期答复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向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说明理由,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十三条业务主管单位在审查中认定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十四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业务主管单位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制作,交由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对于按照申请人的要求,提供相应政府信息有困难的,业务主管单位应会同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
7、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五条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厅提供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本厅予以更正。本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第十六条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厅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第十七条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第十八条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九条驻厅纪检组和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厅的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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