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docx
《《服务指南》.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服务指南》.docx(10页珍藏版)》请在第壹文秘上搜索。
1、服务指南事项名称: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变更为寺观教堂的登记一一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变更为寺观教堂审核上报(其他行政权力)一、适用范围:防城港市范围内拟变更为寺观教堂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1.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
2、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二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2005年4月21日国家宗教事务局令第2号发布,自2005年4月21日起施行)第十二
3、条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需要变更为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须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寺观教堂的审批程序办理,并按照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四、受理机构:防城港市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五、决定机构:自治区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十二条,宗教事务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6号公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6号修订,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L设立宗旨不违背本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宗教事务条例第四条国家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
4、适应,维护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信教公民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宗教和睦与社会稳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以及其他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等违法活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不同宗教之间、同一宗教内部以及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之间制造矛盾与冲突,不得宣扬、支持、资助宗教极端主义,不得利用宗教破坏民族团结、分裂国家和进行恐怖活动。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
5、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2 .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3 .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4 .有必要的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5 .布局合理,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八、禁止性要求:无九、申请材料目录:(一)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二)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服务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