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视野下肖像权保护相关问题研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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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视野下肖像权保护相关问题研讨议题一肖像权主体及内容相关问题问题一: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是否可享有肖像权?1 .案例背景注册在境外的A公司主张,根据其注册地法律,A公司已从自然人甲(已死亡)的继承人处转让获得甲的形象、肖像、声音等人格权益。现A公司认为在中国注册的B公司侵犯了甲的上述人格权益,A公司可否作为肖像权权利主体,向我国法院提起侵权之诉?2 .研讨观点倾向性观点认为,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法律框架下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与会者进一步提出,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知识产权领域内主张肖像中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具体阐述如下:第一,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
2、定性,应适用法院地法律,即应适用中国法律。我国民法典明确肖像权的主体为自然人,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故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不享有肖像权。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基于肖像权提起诉讼,鉴于其请求权基础不成立,应驳回起诉。第二,肖像权系人格权,人格权侵权可能带来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而我国司法解释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名誉权、荣誉权、名称权遭受侵害为由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不予支持。一旦认定非自然人主体享有肖像权,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可能出现与前述司法解释精神相悖的情形,因此不宜认定域外非自然人主体在我国享有肖像权。第三,肖像权具有精神和财产双重属性,其中的精神利益不可继承、转让,但其中的财产利益可以依法
3、继承、转让。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应明确其请求权基础系肖像权还是肖像中所蕴含的财产利益。对于前者,法院应驳回起诉;对于后者,当事人可在我国法律框架下的知识产权领域内主张权利。少数意见认为,若域外非自然人主体的经常居所地法律认可其享有肖像权,则其作为适格当事人在我国提起诉讼。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5条规定,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若域外非自然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承认其享有肖像权,则该主体可主张其为系争肖像权的权利主体,并作为适格当事人在我国提起诉讼。至于是否支持其诉请,应先进行外国法的查明,根据准据法进行实体判断。问题二:行为人向第三方购买他人肖像照片并使用,肖像权人主张行为
4、人侵权的,法院是否应当追加第三人参加诉讼?1 .案例背景A公司向B公司购买了明星甲的肖像照片。随后,A公司将肖像照片用于商业推广,甲起诉A公司侵犯其肖像权,A公司抗辩其系合法使用,并要求法院追加B公司参加诉讼。2 .研讨观点就是否应当追加出售方为第三人,与会者形成了三种观点,具体如下:观点一:应当追加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以便查明案件事实,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侵权。行为人与第三方之间的合同内容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的权利来源是否合法。侵权人仍是行为人,无需第三人在本案中承担责任,但行为人可依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决定是否基于合同关系向第三人追偿。观点二:不应当追加为第三人。理由:首先,查明案件事实之需并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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