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基建项目立项决策程序[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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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校基建项目立项决策程序上海交通大学校园建设项目审批规程沪交内(基)20102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使用校园有限空间,规范校园建设项目的申请与审批,保障校园建设与学校事业规划的协调,根据2010年第12次校党委常委扩大会议对基建工作所作决定,制定本规程。第二条校园建设工作的指导思想是:服务事业发展、体现以人为本、倡导节能环保、合理控制造价、规范建设程序、加强民主参与、确保科学决策、建设一流校园。第三条校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原则是:(一)项目建设需求符合学校事业发展并符合所处校区总体规划和基本建设五年规划;(二)项目建设规模满足使用单位的合理用房需求;(三)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或者来源已
2、经确定;(四)项目建设选址具有工程可行性。未纳入基建五年规划或者校区总体规划,但是确属急需建设的校园建设项目,在获得教育部、地方政府等有关部门认可后,可以按照本规程申请、审批。第四条本规程所称校园建设项目主要包括拟在校园内实施的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修缮项目和重要校园设施项目。临时性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审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是指拟列入学校基建投资计划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及配套设施(如道路、桥梁等)等工程项目。重要修缮项目是指拟列入我校修购资金计划,或者拟投入建设资金人民币贰佰万元以上,或者改变房屋现有使用性质,或者改变房屋现有结构等,需要学校慎重决策的维修、装饰或者改造项目。重要校园
3、设施项目是指除基本建设项目、重要修缮项目之外的,拟在校园内非临时性安放、建造构筑物(如雕塑等)等项目。使用功能仅以对接重大科研专项为主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在校园内选址建造。第五条学校设立校园建设委员会,负责校园建设项目申请的受理、论证、听证、审核、公示等工作。校园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基建处,负责办理日常事务。校园建设委员会由相关校领导以及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规划发展处、学科发展与建设处、科学技术发展研究院、985/211办公室、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审计处、文科建设处、保卫处、实验室与设备处、基建处、后勤保障处、发展联络处、工会、医学院负责人和有关专家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3人。第二章
4、审批程序第六条校园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论证、初步审核、公示、最终决策步骤,必要时,还包括听证和再次审核步骤。对申请的项目进行的论证、审核、审议工作,包括但是不限于:(一)根据学校事业规划,结合申请单位的教学、科研发展需要,论证、审核、审议项目需求和建设规模的合理性;(二)根据申请单位的用房或者设施现状和需求,论证、审核、审议统筹利用房屋资源或者校园用地的可行性;(三)根据校园安全稳定要求,结合校园综合保障等实际情况,论证、审核、审议项目建设需求的必要性;(四)根据校园总体规划,论证、审核、审议项目选址及相关配套设施的工程可行性;(五)论证、审核、审议建设资金筹措和资金安排、申请单
5、位分担机制等。在审批工作中,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健全具体工作制度,逐步做到论证人员、听证人员、审核人员分离,实现与项目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论证人员、听证人员、审核人员回避。第七条项目申请单位填妥校园建设项目申请书(样式附后),附具建设项目必要性分析、预期效益分析等相关文件,经分管校领导签署同意意见后,递交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建设项目申请。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收取校园建设项目申请书后,应当出具收据,记载收取日期和所收取的文件。收据记载的收取日为申请受理日。校园建设委员会集中受理建设项目申请的时间一般为每年的6月和12月。在其他时间提出的建设项目申请,经校园建设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一致同意后,方
6、可予以受理。第八条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校园建设委员会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职能部门管理人员完成项目论证工作,制作论证意见书。论证意见书应当全面反映论证人员的意见。第九条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根据项目论证意见,完成对项目申请的初步审核。校园建设委员会认为在初步审核前有必要进行立项听证的,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对于没有规划依据的项目申请,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项目申请单位在递交项目申请时可
7、以书面申请先听证、后审核。是否准许听证申请,由校园建设委员会自申请受理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校园建设委员会准许听证申请的,同时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按照本规程附件2的规定处理。第十条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及时将初步审核结论书面通知项目申请单位并以适当方式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的内容包括但是不限于:建设项目名称、规模、功能、内容、选址、建设资金、建设周期以及意见反馈渠道等。校园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全面、完整地采集公示期间的反馈意见,并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如实整理出公示结果。第十一条校园建设委员会应当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学校决策分工,将审核意见和公示结果
8、提交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应当于公示期满日的次日起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校党委常委会议或者校长办公会议作出的决定为最终决定。此项决定的结论性内容应当及时公布。第十二条自校内公示日的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于初步审核不通过的结论不服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申请再次审核。项目申请单位的再次审核申请,必须经该单位二级教代会集体讨论通过。再次审核工作适用本规程第三章的规定。第三章关于再次审核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对于初步审核结论不服的,项目申请单位可以自初步审核结论公示日的次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向校园建设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再次审核。校园建设委员会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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