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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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授予学士学位工作细则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学位管理,保证学位授予工作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细则。第二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必须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注重全面素质,保证学位质量。第三条学士学位只授予应届本科毕业生,非应届毕业生,一律不补授学士学位。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第四条授予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标准,以学位条例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为依据,达到下述条件和学术水平者,可授予学士学位: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纪
2、守法,品行端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2、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和解决问题的初步能力;3、完成并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各门课程和毕业实习、毕业考试的成绩,均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担负专业技术工作或从事科学研究的初步能力;4、体育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5、初步掌握1门外国语,英语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标准;6、初步掌握计算机语言与应用,达到学校规定的计算机等级考试标准。第五条有下述情况之一者,不得授
3、予学士学位:1、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和党的H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坚持不改者;2、在校学习期间,受到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者;3、在校学习期间,虽成绩合格获准毕业,但考试课程补考累计达6门(含6门)以上者;4、在校学习期间,退学后试读者;5、毕业时仍有1门(含1门)以上课程(包括毕业实习、毕业考试)成绩不及格,而暂发结业证书者;6、在校学习期间,考核(含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中舞弊作伪,违反考试纪律以及旷考者;7、毕业实习中发生过医疗或工作责任事故者;。8、在校学习期间留过级的学生;9、其他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学士学位评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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