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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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和新时代全国高等学校本科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学风建设,规范课程重修管理,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重修对象(一)学生修读的必修课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申请重修:1.必修课程经补考仍不及格的;2 .必修课程经缓考不及格的;3 .必修课程考试旷考的;4 .必修课程考试被取消考试资格的;5 .必修课程考试违规的;必修课程考核已合格,对成绩不满意的可申请重修。选修课程不实行重修制,考核不合格则不计成绩和学分,可通过重选或改修其它课程修读获得学分。第三条重修方式重修主要方式采取跟班重修、自
2、学重修和编班重修三种方式,在培养方案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单门课程重修次数不限。重修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下学期初的补考。(一)跟班重修。根据学校当前学期课程开设情况,学生跟班听课,参加课程的所有教学活动,并参加期末考核。军事训练、实践性课程不合格者,须跟班重修,原则上参加本专业低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学习或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二)自学重修。因课表时间冲突等客观原因不能跟班重修的学生,可申请自学重修,经学院审核通过后,办理有关手续,不跟班听课,只随班参加课程考试。(三)编班重修。同一门课程申请重修人数达到60人,可单独开设重修班。第四条重修课程的考核(一)申请重修的学生必须参加重修课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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