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中心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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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院科研中心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科研中心各个平台实验室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规范安全培训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构建和谐平安校园。提高实验室人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促进我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有效地防止安全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安全教育培训属于进入科研中心实验室从事实验教学、科研和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培训合格证书仅在本中心实验室有效。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科研中心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所有师生和相关工作人员。第四条中心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职责分工如下:(一)中心负责组织在中心从事科研实验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二)相关课题
2、组结合不同学科的特点,负责本实验室内部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第二章培训内容第五条国家及省、市颁布的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第六条实验室一般性安全(主要包含水、电安全等)、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第七条实验室的专项安全知识,主要包括:化学安全、生物安全、高温高压安全以及动物安全等。第八条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第三章培训要求第九条新进科研中心教师及学生必须先接受安全教育培训,进行紧急突发事故处理方法、自救互救常识以及紧急电话(如110、119、120等)使用常识的教育,掌握基本安全知识和技能。因工作需要换岗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再教育培训。第十条对于涉及化学、生物、辐射等高
3、风险的相关学院和专业,要逐步开设安全教育选修课。第十一条通过中心官网、学校官网以及微信等宣传媒介加强安全宣传工作。第十二条对重点工种、重点部位人员要进行重点教育,对持证上岗人员还要定期进行考核。第十三条各课题组负责人应根据自身学科特点制作适应本实验室的安全教育片,以直观形象的图片、通俗易懂的语言、具体详实的数据和生动的案例,向新进人员及学生进行实验安全基本常识、安全原则教育。第十四条承担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室,应经常对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保密安全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杜绝泄密事故。第十五条新加入科研中心的教师和学生必须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和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第十六条中心对大型仪器,高温、高压等危险仪器将会不定期地培训,校内师生待取得仪器操作上岗证之后方可操作仪器,如未取得上岗证操作仪器的将取消其准入资格,同时上报学校备案。第四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定由科研中心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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