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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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3年企业环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细则第一条加快建立环境保护“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公开,充分发挥公众和社会监督作用,激励企业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关于印发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3)150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实行强制与自愿结合的原则,国家重点排污单位要求全部纳入环境信用评价,评价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各派出生态环境局协助市生态
2、环境局开展相关工作。第三条企业的环境信用分为环保诚信企业(无记分记录)、环保良好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以下)、环保警示企业(年度记分在5分(含)以上11分以下)、环保不良企业(年度记分H分(含)以上)四个等级,依次以绿牌、蓝牌、黄牌和红牌表示。市生态环境局于每年3月份将上年度评价结果在市政府网上公开,并向各有关单位提供评价结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等措施,公开评价结果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费用。第四条在上一年度,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定为“环保不良企业”。(一)因为环境违法构成环境犯罪的;(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按规定通过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三)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
3、建成、环保措施未落实、未通过竣工环保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四)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五)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六)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的;(七)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水污染物、或者通过私设旁路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八)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向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证范围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九)环境违法行为造成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的
4、;(十)环境违法行为对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居住功能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十一)违法从事自然资源开发、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其他开发建设活动,造成严重生态破坏的;(十二)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十三)被生态环境部门挂牌督办且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整改的;(十四)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现场检查的;(十五)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未按要求落实重污染天气减排措施的;第五条被评为环保不良企业,或者连续两年被评为环保警示企业的,两年之内不得被评定为环保诚信企业。第六条环保诚信企业、环保良好企业或者环保警示企业发生一般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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